在湖北发生了这样一起案件,已婚男子曹某瞧见女子叶某长得漂亮,就起了与她交往并发生关系的念头。 2024年5月初,44岁的曹某动了心思。到5月下旬的一天,曹某先是约叶某到朋友家打牌,结束后又约她去宾馆开房,两人发生了关系。此后,曹某多次约叶某开房,还在发生关系时拍摄视频和裸照,甚至把叶某照片发给抖音好友看。 一开始,曹某不知道叶某患有精神疾病,直到7 - 8月间,叶某病情加重让他帮忙买药,曹某才知晓。即便如此,曹某依旧继续和叶某发生关系,8月底,叶某因病情加重生活无法自理,被父亲送医。 9月下旬,叶某病情好转出院,不想再和曹某保持不正当关系,便拉黑了他。曹某四处打听叶某踪迹,10月得知她在购物中心当收银员,就在其下班时蹲守。看到叶某准备骑四轮电动车回家,曹某强行拔走车钥匙,以开房发生关系作为归还钥匙的条件,又和叶某开了房并发生关系。之后,曹某又两次用同样手段,抢夺叶某钥匙与她开房发生关系。 这期间,叶某多次表示不愿和曹某发生关系,曹某却在叶某不欠自己钱的情况下,要求她打3 - 10万元欠条才肯罢休。叶某以没钱拒绝,还在10 - 11月间,将曹某拦车强迫自己发生关系的事告诉了父亲。叶某父亲辞去浙江工作,回来护送她上下班。曹某想继续骚扰,有两次因看到叶某父亲在场而放弃。 12月2日上午5时,叶某父亲送她到购物中心上班离开后,曹某跑到叶某工作岗位要求她外出开房,被超市工作人员制止。12月3日,因曹某不断骚扰,购物中心辞退了叶某。同一天,警方以涉嫌侵犯他人隐私、传播淫秽物品,合并拘留曹某20日。 12月23日,曹某刚到家,就被村支书以有事为由叫到村委会,随后警方以涉嫌强奸罪将其抓获立案。警方查明情况后,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叶某遭受侵害时的精神状态、对侵害行为的辨认及自我防卫保护能力进行鉴定,结果表明叶某在本案中无性防卫能力,之后案件移送检方审查起诉。 强奸罪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手段,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患有精神疾病的妇女缺乏正常意志,不能正确辨认自身意志和行为,若明知对方是精神病妇女仍与其发生关系,无论对方是否同意,都视作违背其意愿。 本案中,公诉机关审查后认为,曹某明知叶某有精神疾病,缺乏正常意志,不能正确辨认自身意志和行为,仍多次与其发生关系,且在叶某明确反抗的情况下,通过胁迫手段继续与她发生关系,应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考虑到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4年。 庭审上,曹某表示认罪认罚,但他的辩护人提出不同观点:一是叶某出院后能自主找工作,一般人会认为她病已好,曹某主观上也这么认为才继续与其发生关系;二是曹某采取拦截、抢钥匙等手段的地点都在有人出入处,达不到法律规定的强迫效果,叶某当时没大声呼救或报警,还多次随曹某去开房;三是曹某与叶某从相识发展为类似情人关系,叶某对曹某情感接纳度不同于陌生人,案发前曹某提性要求,叶某虽先不同意,但随后性行为中未反对反抗;四是叶某精神有障碍但程度不严重,对性有一定理解辨别能力,能反抗和表达反对却放任默认性行为发生,属半推半就。所以辩护人认为曹某该阶段行为不构成强奸罪,而是通奸。 然而,法院审理后未采纳辩护人的意见,而是采纳了公诉机关的建议,最终判决曹某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对于这件事,大家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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