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16岁女孩小方暑假到东莞看望打工父母,想打工挣学费便应聘了接线员。可公司38岁的法定代表人贺某,常趁没人掀她裙子、摸她大腿和后背。小方吓得赶紧辞职回老家,之后整个人性情大变,沉默寡言,成绩也直线下滑。小方父母知道后气愤不已,直接把贺某告上法庭,索赔好几千块以及3万精神损害赔偿金。法院认定贺某行为构成性骚扰,判其赔偿精神损害3万元,驳回其他诉求。 据媒体光明网5月28日报道,16岁的女孩小方趁着暑假,从老家来到东莞看望在这里打工的父母。 小方是个懂事的孩子,她想着暑假时间充裕,要是能找份工作挣点学费,就能减轻父母的负担。 小方在一家公司应聘了接线员的岗位,刚开始的时候,她对这份工作充满了期待,每天都干劲十足。 可让她没想到的是,公司38岁的法定代表人贺某,却把罪恶的目光投向了她。 每次办公室里没人的时候,贺某就会趁机对小方动手动脚。有一次,小方正在认真接听电话,贺某悄悄走到她身后,突然掀起了她的裙子。 小方吓得尖叫起来,转身惊恐地看着贺某。贺某却一脸坏笑地说:小丫头,别这么大惊小怪的。 还有一回,贺某假装路过小方的工位,伸手就摸她的大腿和后背,小方浑身颤抖,却又不敢反抗。 小方每天都生活在恐惧之中,她实在受不了这种折磨,便赶紧辞了职,回到了老家。 回到家后,小方的父母发现她变得沉默寡言,以前那个活泼开朗的女儿不见了。 而且,小方的成绩也直线下降,原本在班里名列前茅的她,现在考试常常不及格。 小方的父母心疼不已,在得知女儿的遭遇后,小方的父亲愤怒地说:这个贺某太不是人了,居然对一个孩子下手,我一定要为他讨回公道! 小方的母亲也抹着眼泪说:咱女儿受了这么大的委屈,不能就这么算了。 于是,小方的父母直接把贺某告上了法庭,他们索赔好几千块,还有3万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在法庭上,小方的父母声泪俱下地讲述着女儿的遭遇。小方的父亲说:贺某利用职务之便,对我女儿进行性骚扰,这给我女儿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他必须承担责任! 贺某却一脸无所谓,他狡辩道:我只是和她开个玩笑,没有恶意,你们别小题大做。 可法律是公正的,不会因为贺某的狡辩就放过他。 1,从贺某行为定性来看,其多次趁无人之际对小方进行掀裙子、摸大腿和后背等行为,明显违背了小方的意愿,属于违背他人意志,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与性有关的骚扰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贺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性骚扰的构成要件,认定其行为构成性骚扰是合理且准确的。 2,小方父母索赔好几千块以及3万精神损害赔偿金,其中好几千块的诉求因未明确具体指向,在法律上需有合理依据才能得到支持,若无法证明这几千块与贺某性骚扰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则难以获得支持。 而3万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求,从法律层面分析,小方因贺某的性骚扰行为,导致性情大变、沉默寡言且成绩直线下滑,这表明小方的精神受到了严重损害。 根据《最高法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贺某的性骚扰行为对小方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后果,法院支持3万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3,贺某狡辩称只是和小方“开个玩笑,没有恶意”,这种说法在法律上站不住脚。 性骚扰行为的判定不以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是否为“开玩笑”为依据,而是以行为是否违背他人意愿、是否对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等客观事实来判断。 贺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本应遵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却利用职务之便对未成年人实施性骚扰,其行为性质恶劣,不能因其一句“开玩笑”就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贺某的行为构成性骚扰,判其赔偿小方3万精神损害费,驳回了其他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