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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说,“精神病”什么时候成了某些人肆意妄为的底气、逃脱制裁的“尚方宝剑”了?最近

我说,“精神病”什么时候成了某些人肆意妄为的底气、逃脱制裁的“尚方宝剑”了?最近发生的这些事儿,桩桩件件都让人憋闷得慌,实在是不吐不快! 还有河北廊坊幼师周易被刺身亡案,凶手谢某同样被鉴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分裂症患者。受害者家属满心的悲痛与愤怒,换来的却是对鉴定结果深深的质疑。这些案件里,“精神病”像是一个魔幻的存在,瞬间扭转乾坤,让本该尘埃落定的罪责认定变得扑朔迷离 。 从法律层面剖析,《刑法》第十八条虽对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划分得看似清晰,实则在实践中困难重重。精神鉴定标准主观性极强,不同专家、不同机构给出的结论可能大相径庭。就好比上海“6·28杀害小学生案”,一审和二审对凶手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结果都能出现反转,这让公众如何能对司法公正保持信心?再加上“间歇性精神病”极易被利用,有些犯罪者作案前后表现正常,却在作案时突然“发病”,精准逃避刑罚,实在令人不齿 。 更气人的是,一些犯罪者家属毫无底线。成都案里,梁某某父母事发后冷漠逃离,对受害者毫无愧疚,还妄图借“精神病”鉴定为女儿脱罪,那封道歉信,字里行间都是敷衍与推脱。他们无视受害者的生命,把“精神病”当作保护自家孩子的金钟罩,完全不顾社会公序良俗和法律尊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