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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一名大妈花4元买了4个芭乐,其中一个坏了,摊主全部退钱后,大妈仍然拍视频发

广西,一名大妈花4元买了4个芭乐,其中一个坏了,摊主全部退钱后,大妈仍然拍视频发到网上,污蔑摊主卖的全是坏水果还不肯退钱。 据九派新闻6月2日报道,一名女子在水果摊上买了4个芭乐,一共花了4元钱回家切开后发现其中一个坏掉了。女子又把剩余的芭乐全部切开后,找摊主要求退钱。收到摊主退的钱以后,女子拍了视频发到网上。 小允的父亲张大叔平时为人真诚,为了养活两个孩子,他摆了一个水果摊,平时就以卖水果为生。 这一天,一名大妈来到张大叔的水果摊上。她挑挑拣拣,不知道买什么水果好,张大叔见此,便迎上去热情地为她介绍各种水果。 最终,大妈挑了4个芭乐,称重以后一共是4元钱,大妈付了钱就离开了。虽然金额不是很高,但是张大叔仍然热情地让大妈以后多来摊子上逛逛。 本以为大妈就是很多顾客中的一个,张大叔很快也就把她给忘记了,然后没想到,过了一会儿,大妈又过来了,她的手里拿着的正是不久前才刚买的4个芭乐。 大妈表示,她回家以后一切开,就发现第一个芭乐已经坏掉了。为了保险起见,她把剩下的三个芭乐全都切开了。 随后,大妈便拎着这4个切开的芭乐来到张大叔的水果摊上讨要说法。张大叔认真看了一下,确认第一个芭乐确实是存在坏掉的现象。 但是剩下的这三个芭乐都是好的呀,于是张大叔把坏的芭乐的钱退了,另外三个好的芭乐已经被大妈切开,也不好卖了,就不退钱了。 但是大妈不依不饶,一定要张大叔把所有的钱都退给她。张大叔不退钱,大妈就在一边又吵又闹,无奈之下张大叔只能把3块钱全部退给了大妈。 在吵闹要求退钱的整个过程中,大妈一直在拿手机录着视频。张大叔是个老实人,他也没有想到大妈会有其他的想法。 几天后,有顾客来到张大叔的水果摊前,突然跟张大叔表示,他的水果摊卖的都是烂水果,买到坏的还不退钱,她才不会买。 张大叔十分诧异,这名顾客为什么会这么说?在此后,张大叔发现自己水果摊前面指指点点的人越来越多,生意也没有以前好了。 张大叔多次询问,终于一名老顾客告诉了张大叔这件事。原来,上次那名退芭乐的大妈,将她拍的视频发到了网上。 张大叔看了视频内容,气得差点昏过去。原来,这大妈只截取了其中一部分内容发到网上,导致视频内容和事实完全不一致。 在视频中,大妈表示自己在这个水果摊里买到的都是坏水果,摊主还不肯退钱,真是坏透了,所以她才会拍视频。 张大叔还不知道的是,大妈还特意给他的水果摊拍了一个远镜头,很多人一看就知道张大叔的这水果摊在哪里。 因此,张大叔的水果摊生意一落千丈,每天几乎入不敷出。更糟糕的是,后来张大叔的个人信息被透露了出来。 而且这个视频还被转发到了当地的群里,很多人都对张大叔议论纷纷,甚至有人直接找到张大叔对他指责辱骂。 小允得知这件事以后,和妈妈一起报了警。发布视频的大妈只是删除了视频,并轻飘飘地表示会在视频的评论区进行澄清,她拒绝面对面沟通。 可是,大妈这样的做法并没有消除影响,反而让事情越来越乱,越来越多的人认为张大叔的水果摊一直在卖劣质水果,也并没有进行诚信经营。 对此,小允和妈妈主张要用法律的手段为父亲讨回公道,但是忠厚老实的张大叔则表示维权太困难,还是忍忍算了。 那么,这件事从法律的角度上可以如何看待?小允该如何为父亲维权?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该名大妈买到的4个芭乐中,其中一个芭乐坏了,作为经营者的张大叔,是应当要进行更换或者是退还货款的。 本案中,大妈不仅要退坏掉的芭乐,也要把好的芭乐一起退了,最终张大叔也同意了退款,是符合以上法规的。 2、《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张大叔明明已经把钱退给了大妈,而且芭乐也只坏了一个,并不是所有的水果都是坏的,该大妈恶意剪辑视频,并发布在网络,这样的做法已经构对张大叔构成了诽谤,侵害了他的名誉权。 3、《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大妈歪曲事实的视频严重侵害了张大叔的人格权,张大叔可以要求大妈承担民事责任,向自己赔礼道歉并且消除影响。 目前,小允和妈妈已经求助律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也已经立案。小允和母亲的诉求是,希望大妈能够真诚地向他们道歉,并在网络上发布道歉视频来消除影响,并且赔偿一部分的律师费用。 对于张大叔水果摊的遭遇,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