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男子携犬途经某小区时,遭两只未拴绳宠物狗(柯基、哈士奇)扑咬跌入绿化带。男子脱离危险后,质问狗主人为何不拴狗绳,狗主人以“你非要在这里遛狗是不是?”等言语激烈回击,双方爆发口角。男子指责后,竟被狗主人掌掴面部、夺手机猛砸鼻部,血流不止!男子报警,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警方虽立案受理,却对狗主人作出取保候审。
(案例来源:极目新闻等)
2025年2月24日晚10时许,某小区居民刘峰(化名)牵友人之犬行至小区出口时,突遭两只未系牵引绳的犬只(柯基与哈士奇)追逐扑咬。
据刘峰描述,犬只将其扑入绿化带致身体被植物刺伤,他多次要求犬主王莉(化名)、张婷(化名)控制犬只未获回应。
冲突随后升级:刘峰质问遛狗不牵绳行为时,王莉以“你非要在这里遛狗是不是?”等言语激烈回击,双方爆发口角。
刘峰指控王莉率先掌掴其面部致耳机遗失,当其蹲地寻找耳机并持手机录像取证时,王莉再度冲抢夺手机,并以手机猛击其鼻部,造成当场血流不止。
经报警送医,法医鉴定刘峰鼻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符合刑事立案标准。
警方接报回执显示:2月25日初以治安案件受理,3月21日因伤情升级拟立刑案;3月25日,警方以“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对王莉采取取保候审。
刘峰对此提出三点异议:
一是,质疑取保候审决定的合理性;
二是,指控王莉未承担医疗费等赔偿;
三是,指认对方调解态度恶劣且未再露面。
记者曾尝试联系王莉及张婷未果,物业及街道证实“遛狗须牵绳”为当地强制规定。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该如何评判呢?
1、王莉击打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结合司法解释的规定,故意伤害罪要求导致被害人轻伤以上结果,才符合立案标准。
本案中,王莉两次主动实施暴力行为(掌掴面部、持手机砸鼻部),且针对人体脆弱部位,足以推定其具有伤害故意。
现场监控录像未公开,若王莉主张“抢夺手机时误伤”,则需结合施力方向、次数等细节判断故意是否存在。
对于刘峰,其身体受伤后,经鉴定为轻伤二级,符合刑事立案标准,该损伤与殴打行为存在时间连续性(当场流血),但需排除其他介入因素:
刘峰被狗扑倒时已接触绿化带,需法医鉴别鼻部损伤系殴打所致还是此前跌落造成;
若混合过错成立,可能影响刑事责任比例(实务中常见量刑折抵)。
此外,王莉若主张防卫,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不法侵害现实性:刘峰录像取证行为不具攻击性,不构成不法侵害;二是,防卫适度性:以手机砸击面部远超必要限度,不符合防卫要求。
就本案而言,现有证据更倾向故意伤害成立,但因果关系需进一步医学鉴定支持。
2、警方对轻伤二级嫌疑人取保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本案中,警方对王莉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可能是基于以下理由:王莉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有固定住所及职业(报道未披露,但警方判断应有依据);轻伤二级属故意伤害罪中较轻情节,基准刑在一年以下,符合取保常见范围。
但刘峰提出质疑,或是因为王莉可能存在“调解态度恶劣、拒绝赔偿”行为,反映其无悔罪表现,增大逃避诉讼风险。
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如刘峰要寻求救济,可以采取向检察院申诉等方式。
3、王莉是否需承担刘峰医疗费及财物损失?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1245条规定,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王莉等人未拴住狗绳,导致刘峰被狗咬,而刘峰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王莉等人应承担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同时,王莉还对刘峰实施了殴打行为,造成损害,亦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刘峰质问行为是否构成冲突升级的诱因?
本案中,刘峰质问遛狗不牵绳系行使公民监督权,本身不具法律可责性。
但若用语含侮辱性词汇,可能构成民法上的“激化矛盾过错”。一旦认定存在过错,则将抵销部分责任。
对于本案,大家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