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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男子进店强行乞讨,店家若不给钱,他便往桌椅上吐口水、抹鼻涕。当旁人递上五元

湖南,男子进店强行乞讨,店家若不给钱,他便往桌椅上吐口水、抹鼻涕。当旁人递上五元钱时,他竟嫌弃金额太少,骂骂咧咧。直到店家声称要报警,他才不情愿地离开。 那日,女子独自守店,玻璃门“吱呀”一声被推开。她抬眼望去,只见一位衣衫褴褛、浑身散发着异味的男子踏入店内。 男子头发油腻打结,胡乱地耷拉在脸上,身上的衣物满是污渍,还破了好几个洞,脚上的鞋子也早已看不出原本的模样。 女子心中不禁犯嘀咕:“这人这副模样,能是来消费的?”正思索间,男子“扑通”一声跪到地上,冲着女子不停地磕头,嘴里含糊不清地嘟囔着要钱。 女子这才恍然大悟,原来他是来乞讨的。看着眼前这一幕,女子满心反感,她在心里想着:“虽说他身有残疾,但这世上残疾却自强的人多了去了。 就算腿脚不便,也能找些轻松的活儿干,比如帮忙整理货架、分拣物品,再不济也能做些手工活。这样毫无尊严地磕头要钱,难道自己心里就过得去吗? 要是现在我给了钱,他会不会觉得乞讨来钱快,从此更不愿去做正经事了?”于是,女子语气坚决地说道:“你快出去,我不会给你钱的。” 男子似乎没想到女子如此强硬,与他以往遇到的店家截然不同。他不甘心空手而归,又“咚咚咚”地磕起头来,额头与地面撞击的声音在安静的店里格外刺耳,那架势仿佛不拿到钱就绝不起身。 女子见状,心中的厌恶更甚,她皱紧眉头,怒目而视:“一个大男人,不过是腿瘸了点,怎么就不能堂堂正正地找份工作养活自己?非要用这种方式来博取同情,简直丢人现眼!” 然而,男子非但没有离开的意思,反而变本加厉。他突然站起身,恶狠狠地瞪着女子,随后“呸”地一声,朝着凳子吐了一口黏腻的口水,又用手在鼻子上抹了一把,将鼻涕抹在了桌子上,还一边抹一边叫嚷着:“今天你不给钱,我就把你这店弄得更脏!” 女子被这突如其来的举动惊得目瞪口呆,心中又气又急:“哪有这样强行要钱的?简直就是无赖!把我的店弄得这么脏,生意还怎么做?”她气得浑身发抖,抄起一旁的扫帚,怒喝道:“你赶紧给我滚!” 这时,旁边一位顾客看不下去了,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再加上觉得男子确实可怜,便从口袋里掏出五元钱递给男子,劝说道:“算了算了,给他点钱让他走吧。” 可男子瞥了一眼那五元钱,满脸不屑,一把将钱挥开,嘴里还骂骂咧咧的,似乎觉得这钱太少,根本不放在眼里。 女子彻底被激怒了,她怒不可遏地喊道:“不给钱你搞破坏,给你钱你还嫌少,你到底想怎样?你这哪里是乞讨,分明就是强抢!再不离开我就报警。” 男子见女子态度坚决,知道在这里讨不到好处了,只好一瘸一拐地往店外走,还一步三回头,嘴里骂骂咧咧,眼神里满是不甘和怨恨。 女子望着男子离去的背影,心中满是不解和气愤:“明明是来要钱的,却把好好的店搞得乌烟瘴气,给了钱还不满足,现在的乞丐都这么蛮横无理吗?” 为了让大家评评理,她将这一幕拍摄下来发布到网上,希望大家来讨论一下,面对这样的行为,到底应不应该给予施舍。 1、乞丐强行乞讨的行为违法吗?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 案例中乞丐进店强行向女子索要钱财,在女子拒绝后还变本加厉,其行为属于强行讨要、滋扰他人,违反了这一法律规定,应受到相应治安处罚。 2、乞丐往桌椅上吐口水、抹鼻涕的行为违法吗? 依据《民法典》,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人格权等基本权利,他人不得侵害 。 乞丐吐口水、抹鼻涕的行为,给店家心理造成伤害,侵犯了店家的人格权,店家可要求其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乞丐的行为属于公然侮辱他人,若情节严重,会受到治安处罚。 对于这件事,大家又是如何看待的呢?素材来源于百姓关注202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