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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州,女子徐某为给家人祈福,听信放生积德说法,花9万买2.5万斤鲇鱼放生。在

江苏常州,女子徐某为给家人祈福,听信放生积德说法,花9万买2.5万斤鲇鱼放生。在第一个湖放生被阻后,她偷偷跑到另一个湖放生。结果鲇鱼大量死亡,打捞10天都没捞完。经鉴定,这些鲇鱼是外来物种,对生态破坏严重。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徐某与卖家刘某被判连带赔偿5.8万。

据法治进行时6月4日报道,女子徐某,平日里就特别信奉一些祈福的说法。这天,她听人说放生能积德,能给家人朋友带来好运,心里就打起了放生的主意。

她觉得这是个为家人祈福的好办法,于是二话不说,跑到市场上,花了整整9万大洋,买了2.5万斤鲇鱼。那场面,光是想想,这么多鲇鱼堆在一起,就够震撼的。

徐某满心欢喜地带着鲇鱼来到一个湖边,打算把这些鲇鱼都放进去,完成自己的祈福心愿。可她没想到,刚到湖边,就被人给拦下了。

原来,大家知道她这放生的行为可能有问题,而且这鲇鱼数量太多,说不定会对湖水生态造成影响。徐某心里那个急,她一心想着祈福,哪能就这么放弃。

被拦下后,徐某不甘心,心里琢磨着换个地方放。于是,她趁着没人注意,偷偷带着鲇鱼转战到了另一个湖。

她想着,这次肯定没人拦自己了,能顺顺利利地把鲇鱼放进去。她把一袋袋鲇鱼往湖里倒,看着鲇鱼一条条游进水里,心里还暗暗高兴,觉得自己做了件大好事。

可让她万万没想到的是,这些鲇鱼根本不适应这个新环境。没过几天,湖面上就漂起了大量的死鲇鱼,那场面,惨不忍睹。

有关部门得知后,赶紧组织人员打捞,这一打捞就是整整10天,可还是捞不完。后来经过专业鉴定,这些鲇鱼竟然是外来物种。

要知道,外来物种一旦进入新的生态环境,很可能会因为没有天敌而大量繁殖,破坏当地的生态平衡。这湖里的生态原本好好的,这下被徐某这一放生,给搅得一团糟。

这事越闹越大,检察院也介入了。检察院认为,徐某和卖家刘某的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于是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

在法庭上,徐某还一脸委屈,觉得自己只是出于好心祈福,没想到会这样。可事实就是事实,她的行为已经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后果。

最终,法院判决徐某与卖家刘某连带赔偿5.8万。徐某听到判决结果,后悔得直拍大腿,可这时候后悔已经来不及了。

徐某原本是出于好心,想为家人祈福,可没想到因为自己的无知和冲动,不仅破坏了生态环境,还让自己和卖家背上了巨额的赔偿。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呢?

1,徐某购买并放生外来物种鲇鱼的行为,违反了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

根据《生物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外来物种可能会对当地的生态系统造成严重的破坏,影响本地物种的生存和发展,破坏生态平衡。

徐某在没有充分了解鲇鱼是否为外来物种以及放生是否会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的情况下,就擅自进行放生,这种行为是明显违法的。

她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对可能造成的生态损害缺乏基本的认知和防范,这种主观上的过失也是导致其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因素。

2,卖家刘某同样存在过错。

作为卖家,他应该对所售卖的鲇鱼有清晰的了解,包括其是否为外来物种以及放生可能带来的后果。

如果卖家明知鲇鱼为外来物种,却仍然向徐某出售用于放生,那么他就存在协助徐某实施违法行为的故意。

即使卖家可能声称自己不知情,但在商业活动中,他也有义务对所售商品进行合理的审查和说明。

如果他没有尽到这些义务,导致徐某购买并放生外来物种,从而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那么他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徐某和卖家刘某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但这种买卖合同关系不能成为他们逃避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理由。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徐某购买鲇鱼用于放生,卖家刘某出售鲇鱼,他们的行为共同导致了生态损害的发生,因此构成了共同侵权。

根据《民法典》中关于共同侵权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法院判决徐某与卖家刘某连带赔偿5.8万是符合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