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某三甲医院原院长,19年间将药品供应、工程招标、职务晋升权明码标价,狂敛1174万元贿赂。其中,28笔交易中竟有12名科室主任为升职送钱;有医生为掩盖论文造假行贿3万“封口费”;安排儿子在关联企业“挂空职”8年,白领工资上百万。案发后,该院长虽然退缴全部赃款,但并未换来自由,依然面临重罚。 (案例来源:华夏时报等) 罗明(原天津某医院院长,化名)深耕医疗系统近二十年,从区卫生局局长到三甲医院院长,头顶“天津市有突出贡献专家”光环,却在权力漩涡中逐步堕落。 2025年4月,天津市某区人民法院一纸判决揭开了其黑色交易网——28笔受贿事实、1174万元赃款、12名行贿下属,串联起医药领域“靠医吃医”的典型腐败链条。 罗明曾收取药企“保护费”。 安徽某药业业务员王某为维持药品供应,8年间在中秋、春节等节点向罗明输送87万元现金; 天津某医药公司总经理魏某以40张购物卡(价值20万元)换取供药便利,该公司原为上市公司控股企业,行贿时已完成股权转移。 罗明曾成为下属“晋升通道”。 12名科室主任为职务晋升或逃避追责,长期向罗明行贿,如封某(化名)为获工作支持及升职,4年送11万元;周某(化名)因科室论文造假危机,两次送3万元“封口费”;王某(化名)为奖金核算问题,3年送5.1万元财物。 罗明曾为自己亲属进行利益输送。 最大单笔受贿,亲属罗某江14年间借门诊部执法检查便利、医院慰问品供应等名义,向罗明行贿641万元。 儿子“吃空饷”,2016年,罗明要求某门诊部为其子罗小哲(化名)挂职并发放工资,5年未到岗获34.86万元薪酬及社保;2021年,又通过空壳公司以同样方式收受招标代理商吕某74.74万元。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该如何评判呢? 1、罗明的院长职务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范畴? 《刑法》第93条,国家工作人员包含“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本案核心在于,公立医院院长行使的行政权力是否属于“公务”范畴。 罗明作为三甲医院院长,直接掌控药品采购审批、工程招标决策、人事任免等公共资源分配权,其职务行为涉及国有资产管理及公共服务职能,远超专业技术职责。 在司法实践中,明确“公立医疗卫生单位管理人员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属于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本案中罗明利用院长职权为药企、承包商谋利,完全符合受贿罪主体要件。 2、收受财物与职务便利是否构成权钱交易? 法院认定权钱交易依赖三重证据逻辑: 一是,职权关联性。行贿方请托事项(如药品供应、工程中标)均属院长法定职权范围; 二是,对价明确性:受贿时间点与职权行使高度重合(如封某行贿后获职务晋升、王某亮供药期间持续送钱); 三是,排除合理怀疑。如87万元药企行贿跨越8年22个节日,单次金额超3万元,远超出正常人情往来范畴;“未主动索要”不阻却违法,被动收受仍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构成要件 此外,罗某江所送641万元中,包含“帮助门诊部应对执法检查”款项。该行为虽未直接为行贿方创设利益,但通过违规免除行政处罚间接实现利益输送,仍属权钱交易。 3、罗小哲“吃空饷”所得款项是否应计入受贿数额? 首先,该款项无对价给付本质,雒某哲未提供任何劳动,所谓工资实为权力变现载体。 其次,索贿行为定性,罗明主动要求挂职发薪(尚功门诊部)、通过空壳公司走账(吕某公司),体现主观故意。 同时,现行司法解释,将“财产性利益”纳入受贿犯罪数额,包含“虚假劳动协议获取薪酬”。 因此,罗小哲吃空饷”所得款项应计入受贿数额。 4、坦白、退赃等情节能否实质性减轻量刑? 本案中,罗明有一些从宽情节,如坦白部分未掌握事实(如亲属行贿细节),节约司法资源;退缴全部赃款1174万元,消除经济损失;预缴罚金80万元,体现悔罪态度。 但是,罗明也存在一些从严从重处罚情节,如索贿情节:主动要求安排儿子吃空饷,主观恶性深;持续犯罪:2005-2024年长达19年连续受贿,社会危害性大;行业影响:医疗领域腐败直接侵害公众健康权益。 最终,法院综合罗明从轻和从严从重情节,对罗明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 对于本案,大家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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