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女子手机不慎遗失,仅过去了不到5分钟,女子就给手机打了视频电话,接电话的同样是一名中年女子,中年女子称手机是母亲捡到的,要失主给500元就归还,失主当即同意并来到中年女子家,结果对方却变卦了。 据悉,刘女士不小心把手机给丢了,不过在发现手机不见了不到5分钟,刘女士就给手机打了视频电话,很快,电话就被接听,接电话的是女子张某,张某称手机是母亲捡到的,如果刘女士能给500元酬劳,自己立马归还。 无奈,刘女士只好同意,毕竟手机里还有不少别人的联系方式,一旦要不回来对自己也很麻烦。 于是,双方便约定见面,可是,等刘女士见到对方后,张某竟然反悔了,原因是这部手机在3000多元,所以,刘女士扫1600元,自己才能归还手机。 本来给500元还憋着一肚子气,现在对方又要1600元,刘女士也只能继续和对方沟通,因为这部手机现在连2000元都不到了,如果对方要1600元,确实不合适。 可是,就这样,刘女士在和对方沟通了2个小时,对方依然没有松口的意思,而手机也依然没要回来。 无奈,刘女士只能转身离开后,将双方沟通的一幕发了出来,事发后,当地警方回应称,张某这样做不合适,会帮着做工作的,要的太多毕竟不合理。 有人说,这人太过分了,这算是敲诈吧,应该拘留起来。也有人说,直接报警吧,这就是侵占行为。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件事究竟该如何认定和处理呢? 从民事责任角度而言,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 在本事件中,张某母亲捡到刘女士的手机,张某作为持有方,依法有义务将手机返还给刘女士,而不应以高额报酬作为交换条件。其行为违反了拾得人的返还义务。 再看关于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的相关规定,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 如果张某仅仅是要求刘女士支付合理的保管费用等必要支出,是有一定法律依据的。但张某一开始索要500元,后又提高到1600元,远远超出合理范畴,且在刘女士不同意的情况下仍拒不归还手机,这种行为很可能构成对遗失物的侵占。一旦被认定为侵占,张某将无权请求刘女士支付任何费用,还需承担返还手机的民事责任。 另外,若张某坚持不归还手机,因其对手机的占有既无法定依据也无约定依据,还可能构成不当得利。刘女士作为失主,有权提供相应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张某返还手机,并可要求其赔偿因拖延归还手机给自己造成的合理损失。 若手机价值达到当地关于侵占罪数额较大的标准(各地标准有所不同,一般在5000元 - 20000元以上,具体以当地规定为准),且张某经刘女士索要后,仍拒不交出手机,那么张某的行为还可能涉嫌构成侵占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不过,在本事件中,暂未提及手机价值是否达到这一标准。 其实,在日常生活中,当我们拾得遗失物时,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及时归还失主或送交有关部门。而作为失主,在遇到类似情况时,要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问题。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