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山,朱某与李某因宅基地纠纷起争执,李某阻止施工时胳膊不慎碰到朱某胸部,还说了句“真软和”。朱某报警后经调解承诺不追究,却仍以猥亵为由告上法庭索赔5万精神损失费。法院审理认为朱某证据不足,无法证明李某存在猥亵故意,遂驳回其诉求。 (来源: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朱某和李某是多年的老邻居了,原本关系还算不错,可就因为宅基地这点事,闹得不可开交。 朱某一直想着把自己家的老房子翻新一下,这样住着也舒服。于是,他找好了施工队,准备大干一场。 可没想到,这刚一开工,就出了问题。李某觉得朱某翻新房子占用了不该占的地方,侵犯了他的权益,坚决不同意朱某施工。 这天,施工队正在热火朝天地干活,李某气冲冲地赶了过来,站在施工场地中间,大声嚷嚷着让施工队停下来。 朱某听到动静,赶紧跑了出来,和李某理论起来。俩人你一言我一语,谁也不让谁,声音越来越大,情绪也越来越激动。 就在争执的过程中,李某为了阻止朱某靠近施工区域,伸手去推朱某。这一推,胳膊不慎就碰到了朱某的胸部。 朱某一下子就愣住了,还没等她反应过来,李某又冒出一句“真软和”。这话一出口,朱某的脸“唰”地一下就红了,又羞又恼。 朱某哪受得了这气,当场就报了警。民警把两人带到了派出所进行调解。 在调解的过程中,李某一个劲儿地道歉,说自己不是故意的,只是一时情急。朱某看着李某诚恳的样子,再加上警察的劝说,就承诺不追究了。 本以为这事就这么过去了,可没想到,朱某回家之后,越想越觉得委屈。 她觉得自己受到了侮辱,于是,一纸诉状把李某告上了法庭,以猥亵为由索赔5万精神损失费。 朱某要求李某赔偿她的精神损失。李某则一脸委屈,说自己真的不是故意的,就是不小心碰到了,而且当时已经道过歉了。 一、李某在阻止朱某施工的过程中,胳膊不慎碰到朱某胸部并说出“真软和”这样的话,其行为是否构成猥亵是关键。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行为的认定需要满足主观上有猥亵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猥亵行为。 虽然李某的行为在客观上对朱某造成了身体上的接触和言语上的冒犯,但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证据不足,无法证明李某存在猥亵的故意。 也就是说,李某可能只是因为在争执过程中情绪激动、动作慌乱,才不慎碰到朱某胸部,并非出于猥亵的目的。 因此,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猥亵罪。 二、朱某以猥亵为由将李某告上法庭,索赔5万精神损失费。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然而,由于朱某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李某存在猥亵故意,也就无法证明李某的行为对其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 最终,法院认为朱某证据不足,无法证明李某存在猥亵故意,遂驳回其诉求。 这事双方都有做得不对的地方。李某在处理宅基地纠纷的时候,应该采取更合理的方式,而不是这么冲动地去阻止施工,还说了不该说的话。 朱某虽然受了委屈,但在已经承诺不追究的情况下,又把事情闹到法庭,也有点不太合适。 邻里之间,抬头不见低头见的,遇到问题应该多沟通、多理解,互相退让一步,这样才能和睦相处。 要是都像他们这样,一点小事就闹得不可开交,那这日子还怎么过。遇到邻里纠纷的时候,可一定要冷静处理,别让小事影响了邻里感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