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理,一大爷在垃圾桶旁,发现一条狗,以为是流浪狗,于是带回家中,后因狗不吃饭,还狂吠不止便把狗放了。数日后,一女子找到大爷,声称是狗主人要求大爷返还,得知大爷已经将狗丢弃后,四处寻找未果后,要求大爷赔偿购买狗的费用、精神损失费等6500元。大爷:“我又没有偷,自己没看好,关我什么事儿!”
大爷忙完一天活儿,回家路上瞅见垃圾桶边有条狗,正探头探脑地翻找,大爷心想,这怕是只可怜的流浪狗,动了恻隐之心,便小心翼翼把狗抱上自己的三轮车,带回了家,寻思着给它个临时落脚的地儿。
当天晚上,大爷家可就热闹了,这只狗不吃不喝,反倒狂吠不止,吵得大爷一宿没合眼。老爷子累了一天,给折腾得是真没辙了,干脆一不做二不休,凌晨时分把狗给放出去了,心想这下总算清净了,自己也算仁至义尽。
可大爷不知道的是,这狗压根儿不是什么天生流浪的主儿。它之所以在街上晃荡,跑去垃圾桶刨食,全赖它主人遛狗时犯了个如今遍地开花的毛病,没拴绳。这遛狗不拴绳,说轻了是图省事,说重了就是拿自家狗的安危和路人的安全开玩笑。
总有人觉得自家狗听话,或者在小区里头解开绳子让它撒欢儿是爱狗,却不想狗真受了惊吓,没个约束,一溜烟跑没影儿是常事,万一再出个应激反应伤了人,那麻烦可就大了。正是主人这“一时疏忽”,狗丢了,也才有了大爷后来的“拾得”。
几天过去,大爷差不多把这事儿忘了。谁知,一位自称狗主人的女子,在民警陪同下,突然找上了门。大爷这才恍然大悟,闹了半天,自己捡的不是流浪狗,是人家不小心弄丢的宠物,女子开口就要狗,大爷一脸无奈,说狗早就被他放出去了,现在哪儿知道跑哪儿去了,让她自个儿再找找。
女子一听这话,脸当场就撂下来了。她找了好几天狗,本就窝着火,这下全撒大爷身上了,一口咬定大爷这是“盗窃”,不但要赔钱,还让民警严惩大爷。大爷可觉着冤枉死了,明明是她自己没看好狗,丢了赖我头上,赔偿免谈。
民警那边呢,根据女子最初报警时说的“遗失狗”,加上监控也显示大爷确实是从垃圾桶边捡的狗,认定这事儿构不成盗窃,属于民事纠纷,他们也罚不了大爷,女子哪能服气,一怒之下,一纸诉状把大爷告到了法庭,要求赔偿买狗、养狗的费用4500元,外加精神损失费2000元,拢共6500元。
法庭上,女子理直气壮,说大爷声称把狗放了,可有啥证据,她还说自己和家人养狗投入了大量心血,早当成家人了,大爷不还狗,给她们家造成了巨大的身心伤害和财产损失,必须赔。为此,她还拿出一张微信转账记录的截图打印件,说狗是花1600元买的。
大爷这边呢,也认了捡狗的事,但同样一肚子委屈。他辩解说,民警都说了这不是偷,是她自己没看好狗才丢的,跟自己没关系。
而且大爷还质疑女子没足够证据证明那狗就是她的,况且在派出所时,她明明说狗是400块买的,怎么到了法庭就变成1600了?这前后说法不一,也没个准儿。所以,大爷坚称自己没错,不该担责。
法院审理后,通过双方证据,把事儿捋清楚了:女子丢狗报警,大爷捡狗回家,后来女子找上门,大爷说狗放了。法院明明白白指出,这就是一起典型的遗失物返还纠纷。
捡到别人丢的东西,要么及时还给人家,要么通知人家来领,要么就交给公安等部门。搁这案子里,大爷捡了女子的狗,按理就该这么办。
捡到东西的人在交出去之前,有关部门在东西被领走之前,都得好好保管。要是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把东西弄坏了、弄没了,那是要承担民事责任的。也就是说,大爷在把狗还给主人或者交给有关部门前,有妥善保管的义务。
如果因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狗又丢了,就得赔。具体到这事儿,大爷自己也承认,因为狗在他家不吃不喝还瞎叫唤,他才在凌晨给放出去了。法院认为,狗毕竟是活物,不熟悉习性的人喂养确实有难度,但这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
大爷这么一放,对狗的再次走失,还是负有重大过失。所以,女子作为失主,要求大爷赔偿,法院认为是站得住脚的,谁主张谁举证。女子要求赔偿,就得拿出损失的证据。可她提供的微信转账截图打印件,法院觉得不足以证明狗就值1600块。
至于喂狗的费用,法院认为,那是她作为饲主本就该花的钱,而且狗也给了她陪伴,这笔钱不该让大爷出,法院考虑到大爷并没有想侵占女子财产的故意,所以女子要的2000元精神损失费,也缺乏依据。
法院综合考虑了同类幼犬在网购平台上的市场价,以及大爷在这事儿里的过错程度,酌情判决大爷赔偿女子犬只损失700元。
宠物怎么管、东西丢了怎么处理、公民的法律责任是啥。对养狗的人来说,养了就得负责,尤其遛狗拴绳,这不光是对自家狗负责,也是对别人负责,省得狗丢了惹出一堆麻烦。
而对像大爷这样的拾得人来说,碰见遗失物,不管初衷多好,也得按的规矩来,好好保管,及时通知失主或送交有关部门,免得“好心”最后还得担责。。
信源: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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