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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女子与再婚丈夫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子。30年后,女子病危时希望能见下与前夫的

上海,一女子与再婚丈夫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子。30年后,女子病危时希望能见下与前夫的女儿,但遭到了拒绝。女子的葬礼中,女儿也没有出现。然而等一切料理妥当后,女儿出现了,她要求分割女子名下房产的25%的份额,但遭到了继父的拒绝。为此双方闹上了法院。(来源: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陈女士在1981年与男子刘某结婚,婚后二人生育了女儿刘女士。然而这段婚姻仅仅维持了8年,最终夫妻二人因感情破裂而离婚。 当年刘某家的条件比较好,所以刘女士就跟着父亲刘某生活。可没想到,自从离婚后,父亲刘某就一直说陈女士死了,而刘女士信以为真。 在1992年的时候,陈女士与男子田某结了婚。期间,夫妻二人买了一套房,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在这段时间,陈女士曾多次去找女儿刘女士,希望对方能原谅自己。直到这时,刘女士才知道母亲还活着,但刘女士并没有原谅。 2022年10月份,陈女士因病住进了医院,在病危之际,她希望能见刘女士最后一面,却遭到了拒绝。刘女士明确表示不会认陈女士的。 在陈女士病逝后,田某操持了一切,期间刘女士并未出现。可等到葬礼完毕后,刘女士却突然出现了,她向田某索要陈女士的遗产。 田某认为如果刘女士当初认了陈女士,并参加了葬礼,那分点遗产没什么话可说。但刘女士如此绝情,让陈女士到死都留下一个遗憾,他无法接受。 在得知田某不同意分配陈女士的遗产后,刘女士以继承人的身份告上法院,要求继承陈女士名下房产的25%的份额。 在法庭上,刘女士的辩护人表示: 1、刘女士的爸爸一直说陈女士去世了,直到陈女士找上了门,她才知道陈女士还活着,但二人这么多年未见,刘女士需要时间缓冲。 2、陈女士病危以及病亡时,刘女士正怀着孕,不方便去医院以及参加葬礼。 田某不认可刘女士的说辞,他认为刘女士即便要思想缓冲,即便是怀孕,那主动打电话联系下表示关心,哪怕是视频聊天见个面也行,但是刘女士从未做过这些。 田某认为,刘女士就是不想认陈女士这个母亲,而且刘女士也未尽到赡养义务,所以无权分割陈女士的遗产。 根据《民法典》第1125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纵观本案,刘女士自父母离婚后,父亲就一直说母亲陈女士死了,直到其成年后才得知,而后虽然刘女士不肯认陈女士,也不去看望陈女士,但她的行为尚未达到丧失继承权的程度。 也就是说,即便刘女士未曾尽到过赡养陈女士的义务,也不影响刘女士享有继承陈女士遗产的法定权利。 根据调查结果显示,陈女士名下的房子是她和田某共同共有的,所以陈女士占了50%的房产份额。这一半的房产份额作为陈女士的遗产,应当拿来进行遗产分配。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法院认为,刘女士作为陈女士的亲生女儿,田某作为陈女士的丈夫,均能分得陈女士的那部分遗产,即刘女士可以分得25%的房产份额。 田某对此不服,认为刘女士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故应当少分。 《民法典》第1130条第4款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但法院认为,刘女士没有与陈女士相认,没有尽到赡养义务,主要还是因为刘某当年一直欺骗刘女士,导致其对陈女士的突然出现无法接受。 况且陈女士在离婚后,也没有去主动看望过刘女士,而她是知道刘女士的学校以及住所地址的。 因此,刘女士虽未尽到赡养义务,但她并没有重大过错,且在法庭上刘女士明确表示会去祭拜陈女士,这说明她具有了悔意。 最终,法院判决刘女士可以继承陈女士的25%的遗产份额。 注意:刘女士主张的是分得25%的房产份额,而法院判决的是遗产份额。 也就是说,刘女士除了能分得房产的25%,还可以分得陈女士存款的25%。 最后,通过这个案件,想必大家应该清楚遗嘱的含金量了。如果陈女士生前留下遗嘱,遗产全归丈夫田某的话,刘女士即便再有理由,都是无法继承遗产的。 不过,立遗嘱也要注意遗嘱的效力问题,以防真正派上用场时,被认定为无效遗嘱。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