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邓紫棋到底能不能翻唱自己的歌##一文说明法律如何帮邓紫棋抢回作品#
歌手邓紫棋和前经纪公司蜂鸟音乐的矛盾,成为舆论的热点,非常激动地说:“感谢我国法律帮我抢回了自己的孩子”。
邓紫棋特别感谢的就是我国《著作权法》当中的“法定许可”制度,而这个制度在香港地区的著作权法当中是没有的。2023年,邓紫棋团队引入了一位深谙大陆版权法的专家,以《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作为突破口:“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通俗地说,“法定许可”就是对于已经录制的音乐作品,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可以翻唱、使用,不需要获得许可,但要按规定支付报酬。
为什么我国法律要规定著作权的“法定许可”呢?我国的著作权法不仅要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还要保护智力成果的传播和创新,避免知识、艺术成果被垄断、被搁置,努力平衡权利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其精神实质是更倾向保护创作、创新;允许翻唱,因为翻唱过程中会对原作品产生新的智慧创造,形成了新的版权,这其实是在鼓励创新。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原唱者以翻唱自己早期作品的方式,试图突破原经纪公司的版权壁垒。“自己翻唱自己”,看似荒谬,却是现代艺术工业和版权制度之下的无奈。
歌曲的著作权结构,世界各国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大陆法系国家(包括我国)的“作者权体系”;一是英美法系国家、地区(比如中国香港地区)的“版权法体系”。前者更强调保护作者的权利,也对作品的独创性要求比较高;后者更多强调物的权利,以“作品利用”为核心,对于作品的独创性要求不高。
不过,双方争议还没有终止,因为我国法律规定“法定许可”也是有一定限制的,比如不能影响妨碍原著作权人的权益,所以蜂鸟公司也据此要求下架邓紫棋的“重录版”。
总之,我国内地著作权法律更倾向保护原创作者、二创作者;而我国香港地区的版权规则更强调对工业化著作产品的保护,把录音歌曲本身作为一项“独立作品”来保护。于是,在香港地区的规则之下,邓紫棋的歌曲作为工业化产品,版权归于经纪公司,而不是原创作者。我国香港地区的版权规则更强调保护“作品使用”的权益,而内地的《著作权法》更强调保护作者的权益,邓紫棋正努力充分利用这方面的法律优势。(澎湃新闻)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