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商丘,一36岁男子因患有精神疾病,在医院进行治疗。可男子不配合,在治疗期间撬开窗户逃跑。结果不慎从楼上摔下死亡。家属对此无法释怀,认为医院没有尽到照顾义务,遂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112万元。一审认定医院存在过错,判决医院承担60%的责任。医院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有了不同看法。(案例来源:河南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男子梁某因长期醉酒,精神状态受到了影响,在2024年7月份,被其家人送到当地医院进行治疗。 由于医院的特殊性,实行的是封闭式管理。治疗期间,医院不允许家属陪护。对此,男子的家属也表示理解。 结果没过多久,梁某的家属接到了医院的电话,说是梁某正在医院进行抢救。 梁某家属连忙赶到医院,从民警口中得知真相。 原来,梁某在住院期间并不配合治疗,趁着护士不注意,偷偷溜进另一个病房,使用钢制扫帚,把窗户给撬开逃走。 结果没想到,由于梁某失足从3楼坠下。被发现后,医院方面紧急将梁某送至上一级医院进行抢救,并垫付了相关的治疗费。 虽然医生对梁某进行了积极抢救,梁某还是因为伤势过重死亡。 事后,医院赔偿给梁某家属的3万元的丧葬费。可梁某家属依旧无法释怀,一纸诉状又把医院告上了法庭,索赔各项损失112万余元。 围绕其诉求,梁某家属提出以下理由: 第一,梁某家属在将梁某送至医院治疗前,与医院签订了相关合同。合同上载明,在住院治疗期间,医院负责梁某的生活与安全,梁某家属支付相关费用。 第二,梁某使用扫把杆就能把不锈钢的窗户撬开,证明医院基础设备的质量存在问题。 第三,梁某在患病期间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医院没有对其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如果按照承诺每30分钟巡逻一次,梁某也不会出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医院作为公共场所,是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包括防止患者遭受医疗机构侵害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防止患者遭受第三人侵害的安全保障义务。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同时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直接侵权责任。 法院一审认为,梁某在医院内坠楼身亡,证明医院存在管理上的漏洞,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结合梁某翘窗逃走的举动,证明当时梁某思路清晰,并非发病状态,故其自身也存在过错。 综上,法院一审结合双方各自过错程度,酌定医院承担60%的赔偿责任。 宣判后医院不服,认为承担比例过高,并提出,梁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具有高度自主性,医院无法提前预知梁某接下来的行为。 二审认为,医院在设施以及管理制度上存在明显过错,不过考虑到梁某行为不确定性,最终酌定医院承担40%的侵权责任。 对此你怎么认为?关注@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多学法律少吃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