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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女子不满弟弟对母亲照顾不周,不远千里从东北来到重庆老家,亲自照顾母亲的起居

重庆,女子不满弟弟对母亲照顾不周,不远千里从东北来到重庆老家,亲自照顾母亲的起居。另签下协议,母亲的95000元存款及每月2000元养老金,归自己所有,弟弟无需承担赡养义务。结果没找到,才过了2年,母亲患上了帕金森,医药费增加,母亲每月的养老金根本不够。母亲后悔了,要求儿子出1000元赡养费。弟弟理直气壮的说:协议都签了,我凭啥要管?

6月19日,重庆天天630报道,76岁的老太文某,共生育一子一女,女儿远嫁到东北,自老伴去世后,文某跟随儿子一起生活。

刚开始的时候,文某就与儿媳关系不和,两人经常因为琐事发生矛盾。

每次发生矛盾,文某都会打电话给女儿诉苦。随着文某年龄越来越大,婆媳矛盾变得更加尖锐。文某打电话的频率也越来越高。

文某的女儿不满弟弟照顾母亲不周,不惜与丈夫分居,一气之下从东北回到重庆老家。

在文某的怂恿下,女儿与儿子签下协议,协议约定:以后由女儿承担对母亲的赡养义务,母亲的9.5万存款,以及每个月2000元的养老金,归女儿所有。儿子无需承担赡养义务。

从此以后,儿子一直没探望过文某,文某也没有主动联系过儿子。

哪里想到,这才过去了两年,文某患上了帕金森,医药费成倍增加。只依靠每个月2000元的养老金,根本就不够。

眼看着存款一天比一天少,文某有些后悔让女儿自己承担这份责任了,于是找到儿子,要求儿子每个月承担1000元的赡养费。

被儿子拒绝后,文某联系媒体寻求帮助。

面对媒体的询问时,文某的儿子理直气壮的表示:已经签下协议,我凭什么要管?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第一,儿子与母亲签下的不赡养协议,是否有效呢?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合同影响影响社会稳定、公平竞争秩序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违背社会公共秩序,或背离社会公德、家庭伦理或者有损人格尊严等违背善良风俗的,法院应认定合同无效。

赡养老人无论是情理上,还法理上都有明确的规定,虽然文某与儿子签订了相关的协议,但由于该协议背离社会公德,违背善良风俗,法院不会认可协议有效。

第二,文某要求儿子每个月支付1000元赡养费,是否合理。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同时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要求赡养费需要结合当地经济水平、被赡养人实际需求和赡养人经济能力等实际情况来确定,并非是文某要求多少就是多少。

第三,文某的儿子如果承担了赡养费,是否可以平分文某的存款以及养老金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也就是说,即便文某的儿子承担部分赡养义务,关于能否继承文某财产这个问题,还要看文某的个人意愿。

对此你怎么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