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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58岁女子与44岁男子谈恋爱,男子搬到女子家中一住就是8年。女子还以为找到

北京,58岁女子与44岁男子谈恋爱,男子搬到女子家中一住就是8年。女子还以为找到了真爱,对男子极尽呵护。结果女子被查出乳腺癌后,男子接着提出分手。女子虽难以释怀,还是给男子转了50000元分手费。岂料,男子却将女子告上法庭,要求女子返还恋爱8年获得的不当得利37万。法院这么判了!(来源:大象新闻) 6月18日,大象新闻报道,女子张某通过网络认识了一名男网友,聊天中得知,男子比张某小了足足14岁。 可张某却感觉,与男子在一起很开心,两个人已经跨过了年龄的界限,很快就与其确定了恋爱关系,男子也搬到张某家中居住。 这一住就是8年。张某本以为这是幸福的开始,可就在这时,张某身体健康出现问题,经检查为乳腺癌。 让张某意外的是,男友想都没想,连忙与张某分手。 张某心灰意冷,可考虑到这8年的感情付出,同意了分手,还给男友8万元的分手费。 结果没想到,张某却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是男友把她给告了,要求张某返还恋爱期间的支出共计37万元。 张某有些哭笑不得,明明是谈恋爱的这8年,自己付出的最多,甚至可以说是倒贴。怎么到头来,还要花37万呢?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第一,男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返还恋爱期间的花费,共计37万,有何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张某的男友主张,在恋爱期间其给张某的转账,均是以结婚为目的,既然两人最后选择分手,那么张某就应该退还这笔钱。 第二,张某称,恋爱期间自己付出的最多,甚至可以说是倒贴的状态。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两人在恋爱期间,其正常的生活支出必不可少。张某主张自己是倒贴,就应该拿出证据来证明。否则空口无凭,是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的。 第三,张某患病需要照顾,其男友是否有照顾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在法律中,仅对夫妻之间的抚养义务做出明确的规定,可张某与男友一直没有登记结婚,仅为同居状态。也就是说,即便是张某对男友再怎么掏心掏肺,也无法从法律的层面约束男友的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在庭审时男友并没有露面,最后法院撤诉。 对此你怎么认为?关注 @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多学法律少吃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