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女子患有双向情感障碍,发病时就喜欢买车买房。家里已经买了3辆车了,可女子又偷偷拿着信用卡买了第4辆。女子的母亲表示,实在没有能力还贷款了,请求4S店退车退钱。可4S店负责人却表示,女子买车的时候挺正常,看不出来她有疾病。车子都是正常途径售出,非质量原因不予退换。(来源:小莉帮忙) 6月20日,小莉帮忙发布,女子田某患有一种比较罕见的精神类疾病。田某发病时,不打不骂情绪稳定,却喜欢买东西,不是买房就是买车。 由于一套房子动辄就要上百万,田某的银行卡又被父母管理,田某只能去买车。 在接连买了3辆车之后,田某又偷偷刷了信用卡,买了第四辆车。 田某的母亲发现后欲哭无泪,想说田某几句,又怕田某精神上受不了,只能来到汽贸。准备把情况说明,看看能不能退车退钱。 可汽贸的负责人表示,田某在店里购买的车辆了,是通过正常途径购买,一切手续合法。另外,田某在买车期间,并没有什么异常举动,工作人员也不知道田某患有相关的疾病。 所以,汽贸负责人委婉的拒绝了田某母亲的要求。 无奈之下,田某母亲只能寻求记者的帮助。 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起了网友的热议。很多网友认为,汽贸应该退车退钱,毕竟正常需求的话,一个家庭两辆车就足够了。 也有网友表示,不能出了事情就让商家买单,这样对商家也不公平。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第一,田某母亲要想退车,必须要证明,田某在购车期间,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病人买车,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若其自行购车,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退车,可与卖方协商退款,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 可本案的关键在于,田某的母亲需要拿出实质性的证据,来证明田某在买车过程中,是其“发病”期间,不具备民事能力。 第二,田某的母亲作为监护人,自身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田某的母亲明知道田某患有相关的疾病,且在家中已经买了3辆车的情况下,依旧没有对田某加强管理,让田某拿着银行卡去店里买车。 作为其监护人,田某的母亲存在过错。 第三,田某母亲要求汽贸退车退钱,这对于汽贸来说有失公平。 《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汽贸与田某之间的交易流程正常,如果田某母亲以“发病期”为由要求退车,这必然会对汽贸产生相关的损失。 且田某购买的车辆并没有质量问题,商家也不存在欺诈的情况。 其实,最好的办法,就是田某母亲将车辆委托给汽贸进行售卖。 对此你怎么认为?关注@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多学法律少吃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