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三明,女子通过短视频平台多次发视频辱骂乡镇干部,被公安机关拘留7天。女子不知悔改,认为乡镇干部不作为,自己有提建议,监督的权力。同时认为,作为乡镇干部,连这点包容心都没有,遂将公安机关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行政处罚。法院这么判了!(案例来源: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由于当地政府为了改善水库的水质,划定了一部分区域,禁止村民种植烟叶与水稻。对于涉及到的村民,当地有关部门予以发放津贴。 这这一决策正式实施后,有部分村民支持,也有部分村民强烈反对。 其中,赖某夫妻对补贴标准不满意,多次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反馈。吴某作为乡镇干部,负责与赖某夫妻进行沟通协商。 由于赖某夫妻提出各种过分要求,吴某无法满足,这让赖某夫妻认为,是吴某故意刁难他们。 赖某通过短视频平台,多次发布视频,对吴某进行辱骂,并配有侮辱性文字,部分视频的浏览量高达1.8万次。 赖某发布的短视频,在当地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 吴某报警后,公安机关将赖某夫妻传唤至派出所。可面对民警的询问,赖某虽然承认自己发布视频的事实,却认为,起因是吴某不让种植,还故意刁难。 公安机关查明真相,对赖某夫妻处以拘留7日的处罚。赖某出来后,认为警方的处置不合理,一纸诉状将公安机关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处罚。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第一,公安机关对赖某夫妻做出行政拘留7 天的决定,是否合理合法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发布辱骂他人的短视频,属于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若情节较轻,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若情节较重,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结合《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同一侮辱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公安机关查明,赖某发布的视频,浏览量已经达到1.8万,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况。故公安机关对赖某的处罚,有法律依据。 第二,赖某夫妻声称,发布短视频的初衷,是合法行使其监督权,且发布什么内容,是自己的权力。 监督权是指公民有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利,公民对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有提出批评意见的权利;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有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另赖某夫妻也表示,吴某作为一名乡镇干部,应该虚心接受批评,格局应该大一些,要有包容心。 第三,法院怎么判?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法院审理时查明,赖某通过短视频平台发布侮辱性言论,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且在当地当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足,公安机关对其处罚有法律依据,并无不妥。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赖某的上诉。 对此你怎么认为?关注@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多学法律少吃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