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尽天良!”男子收养5岁女孩后,利用共同生活的便利。长时间多次奸淫女孩。女孩上中学后,和同学讲了这件事。学校求助司法所,司法所报警。警方查明的真相让人震惊。最终男子被判处死刑。
7月6日新京报报道了一起让人愤怒的案例。
男子顾某收养5岁女孩小优。
可他却没有好好对待孩子。反而利用共同生活的便利。长时间多次奸淫小优。
在长达多年的时间里,小优求助无门,受尽凌辱。
直到小优上初中后,她跟关系要好的同学讲了自己身上发生的事情。同学告诉了老师。
老师又告诉学校。学校没敢怠慢,直接告知司法所。
司法所报警。顾某被抓获。顾某身为小优养父,却长期奸淫养女,其行为令人发指。
然而在警方调查期间,得知的真相却让人大吃一惊。
原来,顾某不止蹂躏小优,他对其他4名未成年女孩实施过性侵害。
有人说顾某丧尽天良,有人质疑顾某是如何获得收养权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也就是说,正常夫妻如果想收养孩子,必须满足以上五个条件。
不知道顾某是单身还是已婚,如果他是单身,还必须满足另外一个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如果顾某没有配偶,那么他收养小优的时候,他必须和小优的年纪相差40周岁以上。
本案中,顾某收养小优时,小优已经5岁,如果顾某是单身,那他必须在45岁以上。
国家有这样规定,也是出于保护未成年人考虑。
可谁知道,顾某还是对孩子下手。
而且,他不止一次对孩子下手,还对其他4名未成年人下手。当真丧心病狂。
小优告知同学后,同学告诉老师,老师告知学校,学校告知司法所,他们做到了该尽的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学校是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老师知道小优被欺负的情况后告知学校,学校报告给司法所,是他们职责范围内应该做的事情。
他们这样做,也避免了小优继续被欺负。
如果该校老师和学校没有把这件事情告知司法所,就没有履行报告义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如果当事人看到女孩被性侵,却没有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会承担相应责任。
公安机关在调查中发现,顾某还性侵过其他4名未成年女孩。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对于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情况,会以强奸论,并且从重处罚。如果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情节属于法定加重情节,那么罪犯可能会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严厉惩罚。
顾某在长达多年的时间里强奸未成年女孩,且一共有5名未成年女孩遭受过他的迫害。
顾某这种行为。人神共愤。
最终,他被判处死刑。
关于未成年人被伤害的案子屡禁不止,每年都有发生。
这就需要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岗位人员要谨慎细心,密切关注到未成年人的动向,一旦发现异常,立刻报告。
小优从5岁被性侵一直到她上初中,在长达多年时间里,这个小女孩四处求助无门,难以想象她受到的煎熬和痛苦。
正因为长期不堪被欺辱,所以当她上初中时遇到好朋友,就把这件事告知同学。顾某这才被抓。
小优是被父母收养,几岁的孩子被欺负后不知道该去找谁。另外4名被父母性侵的未成年人,也遭顾某毒手。
其实,这类案件屡见不鲜,一是因为熟人下手,孩子不知该怎样跟大人说。
所以,做父母的一定要告知孩子。除非自己家人,不要随便跟任何人出去。不要让任何人跟自己孩子有亲密接触行为。
家长要要叮嘱孩子,一旦发现异常,应该及时告知家长,千万不要被人恐吓后,吓得不敢跟家长说。
所以,要求跟孩子接触的相关工作人员在发现孩子的异常后,必须强制报告。不仅是法律义务,更是道德责任。
让我们共同行动,打破沉默,成为孩子的守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