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某私企老板因公司之间的竞争,竟被一审法院判决构成假冒专利罪,失去自由212天。但二审法院介入后,发现案件事实、证据等均有问题,于是发回重审,而检察院突然撤诉了。老板对此感到十分生气,他向一审法院申请了国家赔偿1029.8万余元,可最终只获得15万元的赔偿。 据悉,范先生在北京开了一家科技公司。在2013年的时候,范先生与中科院金属所签订了一个协议,范先生公司获得了抗菌不锈钢的发明专利使用。 在2017年,中科院又与沈阳的一家科技公司签订了协议,授权该公司获得抗菌不锈钢的专利使用。 自此,范先生的公司与沈阳这家公司就成了竞争对手。 可让范先生没想到的是,原本两家公司都井水不犯河水,大家各自凭借本事占领市场赚钱,谁知沈阳这家公司突然向公安机关指控范先生假冒专利。 在2021年,沈阳警方在北京将范先生抓获,随后对其进行了羁押。范先生到案后坚称自己没有犯罪,但当地检察院还是以范先生涉嫌假冒专利罪提起了公诉。 后一审法院判决范先生构成犯罪,还对其处罚金35万元。 范先生自然不服,他在拿到一审判决后,迅速提起上诉。 在二审中,范先生的情况迎来了转机。二审法院在审查中,发现一审法院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 《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二审法院经审理,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因此,这个案件又回到了一审法院。然而还没等一审法院重新审理,检察院突然撤诉了,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范先生认为,这是沈阳这家公司搞的鬼,目的就是要恶心人,所以他十分不服,向一审法院申请了国家赔偿,要求赔偿1029.8万余元。 范先生认为,自己被羁押了212天,这其中不仅包含了人身自由赔偿金98037.28元,还有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更是因为自己被错误羁押,导致公司财产损失达到了1000万元。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由此可见,检察院在作出不起诉决定时,范先生就有了向检察院索赔的依据,而一审法院作为判决范先生有罪的机关,同样也应当赔偿范先生的损失。 因此,检察院和一审法院应当对范先生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那为何法院只判了15万余元的国家赔偿?这是不是太少了点? 首先,国家赔偿的组成是: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其他损失。 人身自由赔偿金是依据历年国家赔偿的标准来计算的,差不多每天475.52元。 范先生被错误羁押了212天,人身自由赔偿金应为100810.24元。 其次,精神损害抚慰金需要达到羁押6个月以上,且造成严重后果才能予以主张。 范先生被羁押的时间显然超过了6个月,且错误羁押行为的确导致了范先生受到了严重的精神损害。 不过,在法律实践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一般是不超过5万元的。因此,范先生索要20万元精神损失抚慰金很难得到支持。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为5万元。但一审法院需要赔礼道歉,并为范先生恢复名誉。 最后,这1000万元的财产损失赔偿争议很大。 《国家赔偿法》第36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范先生自称是因为被错误羁押,导致错失了很多商业机会。但这其实都属于是间接损失,并非直接损失。 如果范先生认为自己有损失的,可以拿出损失的证据来索赔。但显然,范先生拿不出这样的证据。 因此,法院并未支持这1000万元的财产损失。 最终,范先生只获得了150810.24元的赔偿金。 最后,商业竞争是十分常见且正常的一种现象,法律需要维护这样的竞争关系,而不是为了地域保护协助打压另一方。法律应当公平公正,不能沦为他人的打手。 对此,您怎么看? 信息来源:澎湃新闻客户端 2025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