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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48岁男子在家中吃馒头时,被一口气噎死。邻居帮忙打了120,救护车赶到现场

上海,48岁男子在家中吃馒头时,被一口气噎死。邻居帮忙打了120,救护车赶到现场时,男子心跳已经停止,口腔内咽喉部有没有咽下的馒头。医生诊断男子为猝死。男子遗体火化后,家人想起6年前给他买有意外伤害保险,理赔金10万。向公司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公司却认为猝死属于免责情形,不属于意外伤害,双方对簿公堂,法院这样判了。 2023年11月的一天,48岁潘先生和他母亲在家中吃饭。 当晚他们喝的小米粥。配了馒头和菜。这本是很平常的一顿家常饭。母子俩一边吃饭,一边聊天。 然而当潘先生把一口馒头塞进嘴里时,他却突然倒在地上。 老母亲慌了,急忙呼唤儿子,然而潘先生却已经没有意识了。 老人吓得大声呼唤,邻居听到老人的呼唤后,帮忙拨打120。 然而遗憾的是,当救护车赶到现场时,潘先生的心跳已经停止。 经查明,他口腔内咽喉部有没有咽下的馒头。 家人失声痛哭,他们没想到,白天还好好的一个人,因为吃饭竟失去了生命。 但人已经没了,再多的伤心和痛苦也无济于事。于是他们将潘先生的遗体火化。准备按照当地风俗为他举办葬礼。 然而就在遗体火化后,家属突然想起,他们曾经在2017年,为潘先生在保险公司买了一款意外伤害险。 这款意外险的有效期到2047年9月,保险理赔金额为10万。 这个突然发现,让他们在痛苦之余多了一丝安慰。 因潘先生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上写的,死亡原因是猝死。 既然猝死,那就属于意外死亡。意味着可以得到这10万元的理赔金额。 于是,家人拿着医院的急救病历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然而,他们满怀希望而去,却失望而归。因为他们的理赔申请,被保险公司无情拒绝。 保险公司拿出当初潘先生签订的合同。告诉家属,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猝死属于免责情形。 根据潘先生的以往就诊记录,他身体存在多种疾病。谁知道他这个猝死原因,是他身体哪个地方出了问题? 但是,保险公司出于人道主义,愿意赔付2万余元。如果家属想获得10万赔偿,应该提供更多证据。 家属很伤心,他们买的意外保险,就是为了防止意外,潘先生猝死,明明属于意外保险,公司却拒绝理赔。 双方沟通无果,对薄公堂。 家属认为,双方既然签订保险合同,就应该履行合同义务。 潘先生在吃饭时被馒头噎死,属于意外。由医院诊断治疗和死亡医学诊断证明为证据。 可保险公司却以格式条款拒绝赔偿,构成违约。 《民法典》第497条第二款规定: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该格式条款无效。 保险公司约定猝死不属于意外保险,明显是为了减轻他们的责任才设定的格式条款,这种条款应该无效。 因此,要求法院判定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他们10万元意外保险。 保险公司却认为,当初他们在合同上已经约定,猝死属于免责情形。 而且,合同中还单独对猝死进行了详细的解释。说猝死是表里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的24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死亡。 潘先生本来好好的,在吃饭时被馒头噎死,他就属于猝死。 当初签订合同时,保险公司已经对该条款单独讲给潘先生知晓。 而且,潘先生死亡后,家属没有第一时间告知保险公司。现在遗体已经火化,无法证明潘先生是意外或是被馒头噎死。 所以,家属要求以意外保险理赔,不合情理。 对此,有人说男子猝死昰因吃馒头噎着而死亡,属意外,意外昰指本人预见不到想不到会发生的事情。所以保险公司应全额赔付保险金。 也有人提出质疑:谁能证明是噎死?正常人会噎死吗?只有心梗或者脑梗的情况下才没有咽下去。人已火化就应当承担举证不利责任。 那这件事在法律上该如何解读? 首先,打官司,打的是证据。潘先生死亡后,遗体跟着火化,没有证据证明他的死亡是被馒头噎死,还是因为他有心梗脑梗的情况下死亡。 在这点上,家属可能存在证据缺失的情况。 但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在合同上约定猝死不属于意外,属于格式条款。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也就是说,如果原被告双方对于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发生争议。应该按照常理进行解释。 如果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格式条款有各自的理解。通常情况下,法院会站在消费者这一方的。 但是,打官司需要诉讼成本,需要诉讼时间。而且双方要经历漫长的精神内耗。 因此,法官对双方进行释法明理。最后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再支付潘先生家人2.8万保险金,加上之前支付的2万。等于支付意外保险的一半理赔金。 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