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3名男生搭讪一名13岁女生而后邀请对方一起到酒店喝酒,酒后,其中1名男生与对方躺在一张床上并发生了关系,另一名男生趁前一男生上厕所与前一男生商量后,假冒前一男生也与女生发生了关系,而后见女生发现后生气打算离开,又抢走了女生的手机,和2名朋友一起把女生的手机卖了,结果悲剧了!(来源:裁判文书网) 据悉,2024年3月30日晚上,13岁女生小花(化名)独自外出吃饭,被17岁的小强(化名)、19岁的大壮(化名)以及小明(化名)搭讪。 小强3人添加了小花的联系方式,并邀请小花一起去喝酒。 小花回到家后叫了自己的姐姐,途中又遇到一位朋友,叫了朋友,一起赴约。 大约11点左右,小花3人在一酒店与小强3人见面,而后便在酒店房间里与小强3人边玩游戏,边喝起了酒。 次日凌晨5点许,小花的姐姐和朋友离开酒店。小花则和小强躺在一张床上休息,大壮和小明则躺在另一张床休息。 期间,小强盖着被子与小花发生了关系,过后去洗手间上厕所。 大壮见状也跟着去了厕所,而后询问小强自己是否也能与小花发生关系。 小强不置可否,上完厕所主动与小明躺在一起床上。大壮见状便钻进小花的被窝,与蒙在鼓里的小花发生了关系。 随后,小花发现与自己发生关系的是大壮,非常生气,打算离开。大壮又一把抢走了小花的手机。 小花几次向大壮讨要自己的手机未果,生气离开酒店。而后大壮叫醒小强、小明2人去寻找小花,找寻未果后,便又回酒店休息。 当日上午11点许,大壮又提议将小花的手机卖了,而后与小强、小明一起找了个手机专卖店,将小花的手机卖了,卖得5300元。 又过了一天,小花报警。 小花报警后,警方很快找到小强3人。 因小花只有13岁,属于幼女,又查明小强3人知道小花是初一学生,警方认为小强、大壮涉嫌强奸罪,其中大壮抢夺小花的手机,还涉嫌抢夺罪,小强与小明与大壮一起售卖手机的行为还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警方调查完毕后,将案件移送检方审查起诉。 检方审查后,认为小强与大壮不仅是强奸还是轮 奸,同时考虑到小强只有17岁属于未成年人,小强、大壮的家属各赔偿小花9000元、20000元,并均取得了小花及其家属的谅解,建议数罪并罚判处小强4年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大壮7年5个月至8年5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另案处理小明。 面对检方的公诉,小强、大壮选择认罪认罚。 但小强及大壮的辩护人认为,均认为,小强与大壮均不知道小花的真实年龄,小强与小花发生关系的过程,不应当按照犯罪论处,大壮是在小强与小花发生关系后,才与小强进行沟通,而后与小花发生关系,对于小强与小花发生关系的过程与小强没有共谋,不能简单机械的将前后性行为归为整体按照轮奸论处。 法院判了! 两高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明确规定,即,对于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从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 法院认为,小强与大壮二人明知被害人小花为初中一年级学生,仍与其发生关系,构成强奸罪。 轮 奸是指两个以上的男子在同一较短的时间内出于共同的强奸故意对同一妇女先后轮流强行奸 淫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构成轮奸,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主体上必须有两名以上的男子;二是必须出于共同的强奸故意;三是必须先后轮流奸 淫了同一妇女;四是轮流奸 淫行为发生在同一较短的时间内。 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大壮知道小强刚与小花发生了性关系,接着又与小花发生关系,二名男子有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即有共同的犯罪的故意,在同一地点、同一较短的时间内先后轮流奸 淫了同一女子小花,符合轮奸的构成要件。 综上,公诉机关的控诉及量刑建议均无不当,最终判处小明犯强奸罪,有期徒刑4年8个月,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元。 判处大壮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5个月;犯抢夺罪,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这事你怎么看?注: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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