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俩婚后没多久生下一子,离婚后,孩子判给女方,男方则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可他发现,儿子跟自己越来越不像,就去做亲子鉴定,这才得知儿子竟不是亲生的,他把前妻告上法庭,要求返还32000元抚养费,再给他20000精神损失费。前妻却说,孩子是我婚前怀上的,那会咱俩还不是夫妻,没有相互忠诚的义务,凭啥要我赔精神损失费?法院判了! 7月28号,据红星新闻报道,陈某和林某在2015年结了婚,很快有了个儿子,俩人提前商量好,孩子生下来跟随母亲的姓,所以姓林。 按理说有了孩子,一家人的日子应该过得更加和和美美,哪成想,在2016年7月,两人竟因为无法调和的矛盾,协议离了婚。 当时说好了,小林跟着妈妈林某生活,陈某作为爸爸,每个月出1000块钱抚养费。 离婚后的头三年,也就是2016年到2019年,陈某每个月按时打钱,一分不少,3年下来,总共给了林某32000块钱。 那会儿他心里想着,再怎么着,孩子是自己的血脉,该尽的责任一点不能马虎,他是一心一意地惦记着小林。 可到了2019年,陈某看着小林,越看越觉得不对劲…这孩子怎么越长越和自己不像了?而且长得跟自己差别也太大了点吧? 他心里七上八下的,总有一种预感,这孩子很有可能是林某婚前怀上的。 陈某就跟林某商量,说想带孩子去做个亲子鉴定,图个明白。 可林某死活不同意,这事就只能搁那儿了。 陈某心里堵得慌,觉得这事透着蹊跷,实在没心情再掏钱了,就断了后面的抚养费。 时间一晃过了5年多,到了2024年10月,2人因为抚养费的事儿又扯上了皮。 这次,陈某态度非常坚决,非得做亲子鉴定不可,林某拗不过他,在正规程序下做了鉴定。 结果像一记闷棍,狠狠砸在陈某头上,那份报告清清楚楚地写着,小林跟他陈某,半点血缘关系都没有。 陈某心里像被掏了个大洞,那滋味可想而知… 自己掏心掏肺养了好几年的孩子,竟然不是自己的,这打击实在太大了。 2025年2月,陈某实在咽不下这口气,一纸诉状把林某告上了法庭。 他的要求很明确:第一,林某必须把他之前三年付的32000块抚养费一分不少地退回来。第二,林某得赔偿他因为这事受到的精神伤害,要20000块。 陈某火冒三丈,说我压根儿不知道孩子不是我的,稀里糊涂当了这么多年冤大头,给别人养孩子,这钱凭什么不能要回来?必须还给我! 林某则一口咬定,说你2019年就不给钱了,那时候你就怀疑孩子不是你的了,心里早该有数了,现在都过去快5年了才来要钱,早就过了打官司的期限,法院不可能支持你。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林某是否应该退还抚养费并赔偿陈某精神损失? 《民法典》第1073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陈某对与小林的亲子关系产生极大怀疑,这种怀疑源于他对小林相貌与自己差异过大的直观感受。 由于林某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导致亲子关系无法通过常规方式确认。此时,根据该法条,陈某作为父亲,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否认与小林的亲子关系。 本案中,正是通过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才最终排除了陈某是小林的生物学父亲,为后续陈某主张返还抚养费等诉求提供了关键证据支持。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陈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基于错误的认知而履行了抚养义务,支付了32000元抚养费。然而实际上,陈某与小林并无生物学上的亲子关系,他对小林并没有法律上的抚养义务。 林某作为小林的监护人,本应自行承担抚养责任,却接受了陈某支付的抚养费,这属于林某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不当利益。 所以,陈某作为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林某返还这32000元不当利益。 法官审理案件后认为,陈某确实有权要求林某退钱。至于林某说的“过期”问题,法官表示,诉讼时效不是从陈某停付抚养费那会儿开始算,而是应该从他真正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孩子不是亲生的那天开始算。 鉴定报告出来的那天是2024年10月25日,陈某在2025年2月就起诉了,离知道真相才几个月,完全在法律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内,没过期。 所以,法院支持陈某要回32000的抚养费。 至于那20000块精神损失费,林某辩解说,小林是我跟你结婚前怀上的,那时候咱俩还不是夫妻呢,哪来的相互忠诚的义务?凭啥要我赔精神损失费? 法官认为,虽然孩子可能是婚前怀上的,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她隐瞒了孩子生父的真实情况,这本身就是对夫妻间应该相互忠实义务的违背。 她的行为,对陈某的人格尊严造成了严重伤害,确实给他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因此,林某必须赔偿。 不过,考虑到具体情况,法官最后判定林某赔偿陈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运良说法 学习法律知识不迷路 #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