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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渭南,男子在KTV喝高了,误入了女厕所,把正在蹲厕所的一女子吓得尖叫呼救。一

陕西渭南,男子在KTV喝高了,误入了女厕所,把正在蹲厕所的一女子吓得尖叫呼救。一男子路过,听到呼救,想把醉酒男子带离,男子反而让他滚犊子,还和女子峙。对方往外拖拽男子时,导致他摔伤了头部,住院花了2300多块。事后,男子将对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1万元,法院判决亮了! 7月30日,据红星新闻报道,潘某在KTV喝多了酒,醉眼昏花,误入到女卫生间,惊吓了正在蹲厕的李女士。 李女士吓得大声呼救,杨某赶到后,再把潘某带离时,潘某摔伤住院,事后,潘某将杨某告上法庭  2024年10月,潘某在KTV唱歌时,把握不住自己,啤酒、白酒可劲的喝,谁劝都不听。 喝的东西南北都找不到了,大家都在唱歌,也没人理会他。 潘某突然尿急,自己溜出房间,去找卫生间。 因为喝的醉眼迷离,分不清男女厕所,直接闯进了女厕。 正在蹲厕的李女士,一抬头见闯进一个大男人,吓得大声尖叫,提起裤子就往外跑。  潘某发现自己误入女厕后,并没有马上主动离开,反而和李女士发生了争执。 李女士吓得大声呼救,正在附近的杨某,听到女厕有人求救,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急忙跑过来。 好家伙!潘某竟然和李女士在女厕对峙,杨某立刻明白了怎么回事,试图劝说潘某离开。 当时的潘某,正在女厕提着裤子乱转,李女士指着潘某说,他故意闯女厕所。 杨某发现潘某走路不稳,说话也不清楚,就知道他是喝多了酒,劝他别吓坏了女同胞。 潘某却借着酒劲,7个不服、8个不论,嘴里还骂骂咧咧,让杨某滚犊子,关你什么事! 杨某气的不轻,抓住潘某想把他拖出女厕。 潘某喝多了酒,本就站立不稳,被杨某一拖拽,当场摔倒,把脑袋摔伤了。 杨某马上拨打急救电话,将潘某送去救治,潘某的伤的不清,在医院住了8天,共花费各项费用2300多元。 事后,潘某觉得很冤,自己只不过是喝多了走错厕所,其他啥也没做。 谁知偏偏碰上个二杆子杨某,不分青红皂白,就把自己往外拖。 导致自己头都摔破了,受伤住院,花钱不说,还耽误了工作。 潘某一气之下就报了警,民警介入后,通过调查,以没有违法事实为由,结束了调查并结案。 潘某不服,自己就白摔了吗?这事不能算完! 于是,一纸诉状将杨某告上法庭,要求杨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1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潘某酒后误入女厕,虽不是故意,但醉酒不是违法的理由,他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他人隐私的侵害。 况且潘某在女厕,和李女士发生争执,有可能引发恐慌。 杨某听到有人呼救前去查看,发现女厕有个喝的醉醺醺的大男人,怕因此有人受到惊吓,采取必要措施将他带离,主观上没错。 杨某虽存在推、拽的行为,但没证据证明,杨某是故意或者有暴力行为。 潘某摔伤,是因为酒后意识不清,站立不稳导致,属于不可预见的意外发生。 因此,杨某的行为并无不当,不存在过错,也不构成侵权。 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己饮酒过量,已经意识不清,还在女厕所和女生发生争执。 其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需对自身行为导致的损害结果,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果断驳回了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潘某不服,提起上诉。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怎样认定潘某的行为呢? 根据《民法典》第1032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害他人隐私。 潘某醉酒后误入女厕,虽非故意,但客观上侵犯了李女士在如厕时的,私人空间和安宁权。其行为已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 潘某在发现误入女厕后,未立即离开,反而与李女士发生争执,其行为违反公序良俗。 根据《民法典》第1190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导致自身行为失控造成损害的,应自行承担责任。 潘某明知过量饮酒可能引发意识模糊,仍放任自身行为,属于“自陷风险”,需对摔伤后果负责。 杨某听到呼救后进入女厕,目的是阻止潘某对李女士的惊扰,其拖拽行为具有防卫性质。 正当防卫行为,不承担民事责任,除非超出必要限度。 法院认为杨某的拖拽未超出合理范围,且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故意或过度暴力。 潘某受伤,主要因其醉酒后肢体不协调、反抗拖拽所致。 法院认定杨某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潘某以醉酒为抗辩理由,但法律明确,醉酒不能免除侵权责任。 潘某主动选择过量饮酒,并陷入危险状态,且未及时纠正错误,属于对自身安全的放任。 法院依据“风险自担”原则,驳回其索赔请求。 潘某的行为,既侵犯了他人隐私权,又因醉酒自陷风险导致自身损害。 杨某的救助行为符合正当防卫要件,无需担责。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最终,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案警示:醉酒不免除法律责任,行为人需对自身行为及其后果负责。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赵哥的法律观 明辨是非不上当。 #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