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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大回应法院驳回对性骚扰男生指控时至今日,仍有不少共情女诬告犯的在洗地,提出“法

武大回应法院驳回对性骚扰男生指控时至今日,仍有不少共情女诬告犯的在洗地,提出“法院没认定性骚扰不代表客观事实不存在”“没有性骚扰为什么要道歉,道歉了就是存在性骚扰”等话术,继续在网上传播肖同学所谓的“性骚扰证据视频”,继续网暴肖同学,站队施暴者。

法院没认定性骚扰,就代表“客观事实”不存在吗?“法律事实”不等于绝对的“客观事实”,用“事实依然可能存在”这种不着边际的狡辩来否定司法认定,是故意混淆客观真实性与法律证明的边界,法院未认定性骚扰的本质是未形成完整证据链,且男生行为根本也不符合“性骚扰”的法定要件。

有共情的女诬发了所谓的“视频证据”,还大言不惭“视频那么清楚就是骚扰了”,既然视频作为证据,那必然要满足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挠裆视频取证本身就是通过偷拍取得,且因瘙痒挠裆根本和性骚扰无关,且视频有无掐头去尾亦无从得知,这样的“证据”能称得上证据吗?当然在女诬的共情者眼里看来根本无关紧要,重要的是以此来舆论反扑。

再说道歉,道歉行为不代表法律自认,这里男生的道歉完全不是出自真实意愿,杨某瑗的诱供欺骗,以及男生的和解意愿、舆论压力、懦弱性格,迫使男生违反本意写下了道歉书,他的道歉不等于法律上的责任承认。就在最高法的指导案例中也曾明示,调解中的妥协态度,不能作为后续诉讼中对己方不利的证据。况且男生当时已经在遭受网暴,为了避免社会性死亡和进一步的网暴,选择道歉来平息事态,根本不能因道歉行为来反推其必然存在过错。

针对此事,我想公众,尤其是法律从业人士,应该深刻反思,特别是针对性骚扰案件/舆论,要严格判断是否满足法定要件,警惕对模糊行为的扩大解释,坚持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强调女方的举证责任,贯彻“谁主张谁举证”,同时在舆论上、裁判上,呼吁减轻对男性的道德审判与判罚力度,切实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 武大女生被质疑学术不端何时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