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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男子父亲患喉癌急需用钱,他凑钱给父亲治疗,认识2个月的女友也跑前跑后,帮他

河南,男子父亲患喉癌急需用钱,他凑钱给父亲治疗,认识2个月的女友也跑前跑后,帮他照顾父亲,一家人甚是感动,把她当未来儿媳,在女友说要帮忙交医药费,要微信转账密码时,男子母亲毫无防备告知对方,不料,女子竟把账户里的27000元手术费转走,接着就人间蒸发了,男子一家急得团团转,直接报警,接下来发生的事,让全家人目瞪口呆。 8月1号,都市报道发布了一起女子假扮准媳妇,卷走救命钱的案例。 吴女士的父亲今年查出喉癌,医生说必须尽快手术,否则可能危及生命。 家里人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吴女士的弟弟小吴更是到处借钱。 就在这时,他认识了常某,俩人谈了不到2个月恋爱,常某就主动提出要帮忙。 吴女士回忆道,常某那会对我弟和我爸可热情了,天天往医院跑,给我爸削水果、陪聊天,还说‘咱们以后是一家人,有困难一起扛’。 家里人看常某这么懂事,都以为小吴找了个好对象,对她特别信任。 可谁也没想到,这份“信任”成了常某行骗的掩护。 一天,常某对小吴母亲说:阿姨,叔叔的医药费该交了,我去帮忙一交,你把微信密码给我,我好付款。 小吴母亲没多想,就把密码告诉了她。结果第二天一早,常某的手机就打不通了,人也不见了。 吴女士一查账,发现微信里的27000元被常某转走了,这钱是家里人凑给父亲的手术费啊! 吴女士一家当时都懵了,父亲还在等钱做手术,如今钱没了,医疗费只能欠着,她怎么能干出这种事? 更让人气愤的是,这已经不是常某第一次骗钱了。 之前她以“买礼物见家长”“家里急用钱”等理由,从小吴那里骗走了8000元。 小吴一开始还替她说话,说她可能是真有困难。直到这次卷走救命钱,他才意识到自己被骗了。 事后,常某终于接了电话,但她的解释让吴家人更愤怒。 她说前一天和小吴闹了点矛盾,所以不想还钱,还说‘钱我已经借出去了’。 吴女士气坏了,大骂常某一顿,说你怎么好意思?那是我爸的救命钱啊! 吴女士认为,常某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她以和小吴结婚为幌子,博取全家信任,又虚构“帮忙交住院费”的理由骗取转账密码,转走钱后既没交住院费也不返还,完全符合诈骗。 而且,常某之前就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说明她不是第一次干这种事。 目前,吴女士已经向警方报案,警方正在调查此事。 可常某那边则提出“协商解决”,但吴家人坚决不同意。 吴女士表示,我们不要她的协商,就要她把钱还回来,还要让她受到法律制裁。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常某行为是否属于诈骗?又将面临怎样的惩罚?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常某以“帮忙缴纳住院费”为借口,虚构事实骗取吴女士弟弟的微信转账密码,实际将27000元转走并拒不返还。 此前,她还以“买礼物见家长”“家里急用钱”等理由骗取8000元。其行为符合诈骗罪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核心特征,且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常某转走钱款后未用于缴纳住院费,也未返还,甚至编造“钱已借出”的借口,表明其从一开始就无还款意图,符合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 并且,常某此前已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说明其存在多次违法或失信行为。 根据司法实践,有前科或多次实施诈骗的,可视为“其他严重情节”,在量刑时可能从重处罚。 本案中,常某利用吴女士家庭急需用钱的困境,通过伪装“好媳妇”博取信任后实施诈骗,性质恶劣,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民法典》第149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常某通过虚构“代缴住院费”的事实,使吴女士弟弟误信其真实意图,进而主动提供转账密码,导致财产损失。 根据这个规定,吴女士家庭作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相关转账行为,并要求常某返还被骗款项。 吴女士家庭可在知道受欺诈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转账行为。 撤销后,常某需返还全部骗取金额,包括此前骗取的8000元及后续转走的27000元。 吴女士家庭需提供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如医院工作人员证明常某未实际缴纳费用等证据,证明常某存在欺诈故意及行为与损失的因果关系。 常某的行为同时触犯刑法与民法,形成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竞合。 根据司法实践,受害人可同时提起刑事控告与民事诉讼,通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常某的诈骗罪刑事责任。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或结束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常某赔偿损失。 对于常某的行为,你怎么看? 欢迎关注@猫眼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