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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大回应图书馆事件提一个观点,退一步讲,就算肖某真的在图书馆打飞机了,能算作性骚

武大回应图书馆事件提一个观点,退一步讲,就算肖某真的在图书馆打飞机了,能算作性骚扰吗?

不能, 性骚扰的构成要件如下,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性骚扰需满足:(1)行为具有性本质(性暗示、性挑逗等);(2)违背受害人主观意愿;(3)造成人格尊严或身心侵害。

关键点:若动作对象不明确(如未针对特定人)或行为性质模糊(如无性暗示),则不符合法定要件。

肖某就算在图书馆打飞机,也不能直接判定其疑似隔裤挠裆的行为具有性暗示、性挑逗,同时杨某瑗认为自己被性骚扰,她有上前确认并制止吗?肖某的行为违反了杨某瑗的主观意愿吗?如果违反了,她为什么不表达出来,而是用偷拍的方式“取证”并构陷男生呢?

再者,肖某的行为有侵害任何人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么?如果杨某瑗感到不适,为何不起身离开,而是拍摄并观察了近两小时,难道杨某瑗很享受这种被骚扰的过程?

总之,隔裤打飞机,顶破天也是不文明的行为,远远算不上法律意义上的性骚扰。杨某瑗对他的控诉,从一开始带有强烈的构陷和暴力性质!

我们必须要深刻反思,面对任何舆论,任何案件,特别是性骚扰案件,我们的判断必须坚持证据法则,强调证据的合法取得,强调证据的关联性,强调证据的真实性排除伪造,并要求完整的证据链;同时,坚持无罪推定,坚持疑罪从无;强化原告的举证责任,谁主张自己受到了性骚扰,举证责任就在谁,不能要求被告自证其罪;最后,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把事件诉诸于公共平台和法律途径,抵制任何形式的网暴和诬告。

这是我所呼吁的,也是我未来在从事法律工作时希望能实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