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良情感网

浙江杭州,李先生已于滨江区的某单元楼内租住了两个月,却在一次暴雨来袭的夜晚摔倒在

浙江杭州,李先生已于滨江区的某单元楼内租住了两个月,却在一次暴雨来袭的夜晚摔倒在自家单元楼门口。后经医院诊断,确诊为肋骨外伤,且有一处肋骨断裂。李先生认为,正是因为房东在单元门口铺设瓷砖,自己才会摔倒,并要求房东负责。房东则表示:你这样做,谁还敢租房子给你?虽然你的租期还没到,但我也不想继续租给你了! 据1818黄金眼报道。滨江区的李先生,冒着暴雨急匆匆赶回自己已经租住了两个月的出租屋。他所居住的单元楼与周边其它单元楼有些不同,房东非常用心的给单元楼门口的台阶铺设了瓷砖,相比之下,其它单元楼的水泥台阶略显单调。 但也正因如此,冒雨回家的李先生,一个不小心,踏上台阶的那一刻,脚下一滑,重重的摔倒在地面上。紧急就医后的李先生得到的确诊报告是肋骨外伤,并且有一处明显断裂。 李先生虽然肋骨断裂,医药费也不过一千元,然而,最令他气愤的外伤所导致的误工问题。结合了住所周边的环境后,他认为若非房东在单元楼门口铺设瓷砖,自己也不会摔倒。 所以房东必须赔偿自己的医疗费和误工费。得知此消息的任女士也很气愤,一口回绝了李先生的所有诉求。 甚至表示不想继续租房给李先生。后经调解员协调,房东同意李先生继续租住自己的房子,但绝对不会赔偿给李先生任何费用。 据专业人士所言,此事的核心问题在于“瓷砖”的用途。换句话说,房东铺设在台阶上的瓷砖,原本的用途是具备防滑性的地面瓷砖,还是较为光滑的墙壁瓷砖?若是后者,那么便是房东使用了不当建筑材料所致的问题。也即责任在房东。 但目前看来,房东任女士拒不赔偿的态度极为强硬,若李先生可以确认瓷砖为不当使用,也未必可以私下解决。也许,只能诉诸法律途径。 那么,有哪些法条能够作为本次案件的参考呢? 首先是《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中写道: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在此案件中,房东任女士有责任为李先生这位租客提供安全的住在。若台阶真的使用了不恰当的材料进行铺设,因此引发的安全问题,也即对李先生造成的身体、财产的损失,责任在于任女士。 因为她在合同期内没有为租客提供安全的、合适的住所。但话说回来,若瓷砖不存在不当使用的问题,任女士则没有相关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实际上,我们还是要回到本案件最核心的问题,瓷砖到底是否正当使用?若答案为否,那么任女士则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造成了他人的损害。 说白了,此次案件的根源就在那块房东铺设的瓷砖上。只有弄明白了这个问题,那么,到底谁对谁错也就一目了然了。 换句话说,是任女士赔偿李先生医药费和误工费,还是李先生自认倒霉,只要把这个根源问题解决,也便不会有什么争议了。 然而,目前还没有有关这块瓷砖的使用是否得当的具体答案。 但是,这件事,也给大家提了个醒。在租赁和购买房屋的时候,一定要注意相关的安全隐患。毕竟安全无小事。 最后,希望李先生和任女士,能够尽快从此次冲突中脱身,回归到正常的生活中。 有关于李先生和任女士的案件,各位有什么看法? #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