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70岁大爷和邻居有矛盾,为了陷害邻居,大爷拿刀将自己的脖子割伤,还捅伤腹部,躺在邻居家门口,伪造被害现场。大爷被人发现后报警,并送到医院救治。警察开始立案调查,大爷慌了,做了一番思想斗争,他最终说出了真相,以为这事就过去了,没想到,等待他的是法院的传票。 8月1日,潇湘晨报报道,河南一位70多岁的张大爷,因生活琐事与邻居积怨已久,双方见面便剑拔弩张。 张大爷心中郁结许久,一直想找机会替自己出气,却苦没有机会。 2024年1月,张大爷为了陷害邻居,心生一计。 他走到邻居家门口,用事先准备好的刀割伤自己的脖子,捅伤自己的腹部,随后躺在邻居家门口,将刀丢在地上,伪造了一起“被害现场”。 不久,有人路过发现张大爷倒在地上,便立刻拨打报警电话,并将其送往医院救治。 经医生鉴定,张大爷腹部伤口为重伤二级,颈部为轻微伤。 民警赶到医院,询问张大爷事情经过。 张大爷谎称自己被邻居捅伤,并将双方的矛盾和盘托出。 民警信以为真,随即立案调查。 但张大爷的这种极端行为不仅吓坏了家人,也让他自己陷入了深深的自责。有好几次想把真相说出来,但又碍于面子和怨气,就又埋在了心底。 在住院期间,张大爷的女婿经常前来照料,对他关怀备至,还多次询问事件的经过。 在女婿的追问下,张大爷逐渐意识到自己的错误,最终向女婿坦白了一切,承认自己是为了陷害邻居而自伤,并非邻居所为。 女婿得知真相后,立即将此事告知了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经调查核实,认为此案并无犯罪事实,遂决定撤销案件。 本以为事情就此了结的张大爷,没过几天却收到了法院的传票。 原来,他的行为已经涉嫌诬告陷害罪,虽未导致邻居被错误刑事拘留或逮捕,但已引发司法机关的刑事追究程序,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审判。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刑法》第243条规定: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张大爷伪造了自己被邻居捅伤的重伤事实,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刑事追究。 他不仅自伤,还伪造现场,试图让邻居承担刑事责任,张大爷的行为导致公安机关立案调查,浪费了司法资源。 张大爷想让邻居受到刑事追究,诬告陷害他人,情节严重,一审法院判定张大爷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张大爷虽然已经70岁,但根据法律,年龄并不是免除刑事责任的“护身符”。 《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张大爷在作案时精神状态被认定为有刑事责任能力,且其行为是故意犯罪。因此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最后,提醒大家,害人之心不可有,张大爷的行为不仅没有达到他想要报复的目的,反而让自己陷入了法律的制裁。 生活中,遇到矛盾和纠纷,应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解决,切勿采取极端手段,否则不仅会伤害他人,还会让自己付出沉重的代价。 法律是公正的,任何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陷害他人或谋取私利的行为,最终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