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虽发生了关系,但没有性交易的合意,也未支付嫖资,没有金钱交易,不构成嫖娼。”王某到外地出差,带KTV女子住酒店,被公安部门抓获,并以嫖娼为由处以行政拘留15天,罚款5000的处罚。王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调查后如此认定。
深夜,酒店走廊里恒温空调的嗡嗡声,被一阵急促的敲门声猛然击碎。房门被推开的瞬间,一个中年男人和一个年轻姑娘衣裳凌乱,脸上满是慌乱的神色。
男子姓王,四十多岁,是来出差的建材商人;女子则来自他们刚离开的KTV。面对警察,两人承认了发生了关系,却连对方叫什么全名都说不上来。
对执法人员来说,这几乎是一个无需争辩的嫖娼现场。办案经验勾勒出的链条再清晰不过:KTV,一个滋生暧昧的娱乐场所;酒店,一个完成交易的私密空间。
两个陌生男女从前者无缝转到后者,发生了性关系,连对方底细都不知道,这不就是“交易”的典型特征吗?
尤为重要的是,警方还找到了王某在 KTV 的消费凭证,金额相当可观,而且这笔开销是由他的客户来支付的。虽然没找到直接的转账记录,但警察凭经验判断,这笔看似用于娱乐的费用,很可能就是伪装后的“嫖资”。
因此,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从重处罚,开出一张拘留15天、罚款5000元的罚单,既是依法办事,也符合“扫黄”行动一贯的雷厉风行。
但要是从当事人王某自己的视角来看,整件事的说法可就截然不同了。他坚称自己冤枉。这个从山东农村走出来、在南方摸爬滚打十几年才拥有自己小公司的男人,极力想撕掉这个耻辱的标签。
在他口中,那晚并非一场交易,而是一次酒后乱性。他反复强调,当晚在客户安排的应酬上,和那名女子聊得投机,酒精上头,气氛烘托,才一冲动发生了“双方自愿的关系”。
他抓住两个核心事实:第一,两人自始至终没提过一个“钱”字,没有交易的“合意”;第二,他和女子之间没有任何金钱往来。
那张KTV账单,他的客户也出面作证,支付的确实只是酒水款,与后来的性行为毫无关系。行政复议被驳回后,王某没有认栽,谁知他一纸诉状,将公安机关告上了法庭,非要为自己讨个“清白”。
这场争执最终来到了法院,法律展现了它最冷静的一面——证据裁判。法官的核心任务,不是猜测王某的动机或警察的经验哪个更靠谱,而是审查警方提供的证据,到底能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无可辩驳的证据链。
根据公安部的司法解释,认定“卖淫嫖娼”有三个关键点:双方有性交易的合意,已经谈好价格或实际支付了报酬,并且已经或正准备发生性行为。本案中,第三点是事实,可决定案件性质的前两点,却严重存疑。
警方手头仅有的那份物证 ——KTV 的消费凭证,顶多能证实王某和客户曾在那里有过消费行为,却没法直接当作嫖资的证明。
它有可能是一种变相的支付,但也完全可能就只是一笔单纯的娱乐开销。在法律上,“可能”不能替代“确定”。
进一步看,法院依据的是《行政处罚法》“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的原则,以及“疑罪从无”这一更根本的法治精神。
感觉和经验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最终,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警方不服上诉,也被二审法院驳回。
这并非个案,在许多类似案件中,只要缺少交易合意的直接证据,行政处罚就很难站住脚。这恰恰是司法对行政权力最有效的监督。
王某在法律上赢了,他洗刷了“嫖娼”的罪名,也免去了牢狱之灾和罚款。可是,这事儿就算翻篇了吗?
当案件回到社会的公共领域,道德的评判却呈现出另一番景象。正如有人评论的那样,法律是社会行为的最低底线,但一个人总不能一辈子就贴着底线过日子。
一个有家室的男人,出差期间与相识仅几小时、连名字都搞不清的异性在酒店开房,即使不构成违法,这种行为在主流道德观念里,也无疑是“失德”和“不检点”的。
这场风波就此平息,它像一面多棱镜,照出了执法者的经验判断、当事人的个体抗辩、司法的严谨程序以及社会的道德审视。
法院的裁决,并非要给王某的行为发一朵小红花,而是在捍卫一个更重要的原则:任何处罚都必须建立在确凿的证据之上,怀疑不能成为公权力惩戒公民的武器。这既是对个体权利的保护,也是法治社会可贵的基石。
那么,当法律的尺子和道德的天平给出不同的刻度时,我们又该如何看待像王某这样的“胜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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