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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督漕运自景泰初设立之后,其权力和职责范围常常因时因事发生变化和调整。景泰至天顺

总督漕运自景泰初设立之后,其权力和职责范围常常因时因事发生变化和调整。景泰至天顺年间,是明代总督漕运的初设时期。总督漕运的职责由专职漕务调整为兼巡抚地方,兼理两淮盐课。此阶段奠定了总漕在有明一代的基本职责。景泰二年(1451年)十月,巡抚淮、扬刑部右侍郎耿九畴被召还回京后,接任的王竑除了总督漕运外,还兼巡抚淮、扬、庐三府,徐、和二州。景泰三年(1452年)九月,又令其兼巡抚凤阳、滁州仍理两淮盐课,敕曰“已尝命尔总督漕运兼巡抚直隶扬州、庐州、淮安三府,并徐、和二州。今复命尔兼巡抚直隶凤阳府并滁州仍兼理两淮盐课。”至此,除了安庆府外,南直隶江北府州皆在总督漕运的巡抚之下。虽然在成化、正德、嘉靖年间一度出现总漕和巡抚分设的情况,但时间很短,此后一直都是总督漕运兼巡抚凤阳等府州。天顺元年(1457年),明英宗重新登上皇位,调王竑为浙江布政司参政,总漕一职空缺,直到天顺七年(1463年)再次任命王竑总督漕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