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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女子月经刚刚结束,就去游泳,导致自己中度贫血,最后住院四天,花掉7000多

浙江,女子月经刚刚结束,就去游泳,导致自己中度贫血,最后住院四天,花掉7000多元。她认为是游泳馆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向对方索要2000元,而对方则认为大家都是成年人,即使不告知也应该懂,所以拒绝了她的请求。 据风芒新闻8月5日报道,龚女士最近学会了游泳,所以特别热衷于游泳,发现旁边的游泳馆开业了,于是就兴致勃勃地来到这里办卡。 当时办卡的工作人员并没有说明月经期间不能游泳,所以龚女士在自己月经刚刚结束后就忍不住拿着泳衣去游泳了。 当天刚刚下水,她就觉得腹部有点不舒服,头也有点晕,但一会儿就舍不得起身回家了。 回来后,她发现内裤上有红色的血迹,并且越来越多,肚子也特别不舒服,于是为了安全起见,她还是去医院看了医生。 医生让龚女士赶紧住院,说:“你这月经刚刚结束,怎么又来了?”原来是子宫异常出血,需要好好检查一下。 最后问题不大,但是血流得有点多,已经到了中度贫血的情况,经过四天的治疗,花了7000多元,龚女士才得以康复。 龚女士越想越生气,她觉得这应该和自己去游泳有关系,为什么工作人员不提醒自己月经结束后要隔两天再去呢?自己刚一结束就去,是他们没有尽到告知义务。 因此,她一出院就来到了游泳馆,找到工作人员协商赔偿事宜。她觉得自己花了7000多,对方怎么都应该赔偿2000元的游泳卡给自己。 对方也是闻所未闻,觉得怎么成年人还需要告知月经期间不能游泳?月经刚刚结束,身体还如此虚弱的时候就去游泳,这不是成年人本来就应该知道的事情吗?或者说,在小时候,第一次来月经时,自己的妈妈就会告诉自己这些。 在龚女士提出索要2000元游泳卡时,被对方拒绝了。他们认为龚女士是胡搅蛮缠,自己对自己的身体没有进行评估,月经刚刚结束就来游泳,这能怪到他们吗? 但龚女士坚持己见,即使自己是成年人,即使知道,对方也应该提醒。如果对方提醒了自己,自己就会对身体状况进行评估,正是因为没有提醒,自己才没那么在意,在刚刚结束、身体还有点虚弱的情况下就去游泳了。 网友们也纷纷发表了看法,有的觉得确实应该提醒,不管是不是成年人,都应该尽到提醒义务,如果没有尽到,那多少有一点责任。 也有人表示,身体是自己的,管理好自己的身体健康,应该是成年人的首要责任,不应该把这件事归咎于对方,也不要因为这类事情就找外在原因。 不过,游泳馆后来还是退了一步,表示赔偿2000元游泳卡确实不合理,但可以额外赠送几个月的会员时长,对此他们还是认可的。 但龚女士可不稀罕那几个月的补偿,她坚持要求对方赔偿2000元的游泳卡,对方没有同意,事情还在进一步协商当中。 一、游泳馆是否有提醒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从常理讲,多数人觉得经期游泳的风险属于常识。可我们也不能一刀切,毕竟不是每个人都了解得那么清楚。游泳馆作为服务提供方,要是明确提醒了,肯定能避免不少麻烦。 二、龚女士要求赔偿2000元游泳卡是否合理? 这得看游泳馆有没有过错。如果认定游泳馆有提醒义务却没提醒,那它就有一定过错,龚女士索赔就有那么点道理。 不过,索赔得证明游泳馆的行为和自己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现在龚女士有肌瘤和息肉这些基础病,很难说大出血就一定是游泳导致的,因果关系不好确定,这2000元赔偿的要求就不太好支持。 三、若龚女士要求退卡,是否可行? 龚女士和游泳馆之间是有合约关系的。如果合约里明确说了不能退卡,那龚女士要退卡就算违约,得承担违约责任。 不过呢,要是她能拿出医院证明,确实因为身体原因没法再游泳了,根据公平原则和实际情况,还是可以和游泳馆协商退卡的事儿。 对于这件事,大家又是如何看待的呢?素材来源于风芒新闻8月5日报道,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