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行为超过五年被发现,不予行政处罚 #贵阳# 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筑税二稽公告〔2025〕XX号 贵州福X交通标牌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520102XXXXXXX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筑税二稽不罚〔2025〕1号 ),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主要内容如下: 经对你(单位)于2016年01月0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2016年5月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取得他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7份的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49号)第八十六条之规定,鉴于上述税收违法行为属于超过五年被发现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49号)第八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决定书即视为送达。正式文书请前往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地址:贵阳市云岩区XX路XX号X楼XXX室)领取。 联系人: 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7月17日 #虚开发票罪律师# #贵阳虚开发票罪律师# 何观舒律师,专注办理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逃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等重大疑难涉税犯罪案件。
虚开发票行为超过五年被发现,不予行政处罚
税与罚-何观舒律师
2025-08-06 16:3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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