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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永州,一名医生因分别与两名未满14周岁的女孩发生关系,被法院判了8年有期徒刑

湖南永州,一名医生因分别与两名未满14周岁的女孩发生关系,被法院判了8年有期徒刑。但该医生的检察官父亲出面为其辩护,认为他儿子没有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双方是自愿发生关系,所以量刑过重。没想到,二审竟然改判了!

据澎湃新闻8月6日报道,2022年1月,医生刘某在网上结识了2010年出生的女孩廖某,二人经过半年多的聊天接触后,在同年8月2日、27日、2023年6月17日,于酒店发生三次性关系,之后二人便分开了。

2023年8月份,医生刘某在网上结识了2009年出生的女孩来某,经过一个多月的暧昧聊天后,二人在9月21日晚上发生了一次关系。

来某的家人发现来某与刘某的暧昧聊天记录后,于9月28日到派出所报警,但刘某被询问时,一直否认与来某发生了关系,称二人是分床而睡的。

警方对来某的身体做了检查,并未发现有刘某的体液等,但毕竟已经过去了7天,没有体液也符合常理。

因此,警方开始对来某进行询问,通过来某的描述确定刘某就是犯罪嫌疑人,于是对刘某进行了批捕。而在批捕过程中,警方还发现了刘某与廖某开房的证据。

检察院受理案件后,认为刘某先后与廖某、来某发生关系,虽然双方是自愿的,但廖某和来某均未满14周岁,所以刘某的行为涉嫌强 奸罪,于是提起了公诉。

同时,来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刘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等215万余元。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 奸妇女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奸 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 奸论,从重处罚。强 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 奸妇女、奸 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 奸妇女、奸 淫幼女多人的。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与未满14周岁的廖某与来某发生关系,无论自愿与否,均构成强 奸罪,故判决其有期徒刑8年,并赔偿来某286.24元医疗费、交通费。

从这个判决结果来看,刑事案件基本是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按照规定只支持实质性的损失。

有网友表示:“刘某强 奸两名未满14周岁幼女,怎么才判8年?不应该10年起步吗?”

在强 奸罪的量刑中,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需要满足强 奸幼女情节恶劣,这是指在强 奸过程中实施了暴力、胁迫等行为;强 奸幼女多人,是指受害人达到3人以上。

本案中,刘某与廖某和来某都是自愿发生关系的,期间并没有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且受害人也只有2个。

因此,刘某的犯罪情节并未达到需要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的程度。

可是一审法院判决后,刘某不服,认为量刑过重,于是提起了上诉。

之后,刘某的父亲刘某某,他身为一名检察官,出庭为刘某进行了辩护。

有网友表示:“刘某某的行为已经违反了辩护规则,法律明确规定现职法官、检察官不得作为辩护人。”

其实,《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利。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辩护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从上述规定来看,网友说得没错,现职检察官的确不能作为辩护人。

但要注意的是,该规定最后一句话说:“前款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人员中,如果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

也就是说,原则上是不允许现职的检察官、法官等来为被告人辩护的,但亲属除外。

因此,刘某某虽然为现职检察官,但他为自己的儿子辩护,并不违法。

在辩护过程中,刘某某认为证据中只有廖某和来某的口头陈述,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除此之外,刘某某还对廖某和来某的年龄、证人证言等提出了质疑。

但是二审法院认为,虽然本案只有廖某和来某的陈述,但他们同时指向了刘某,且有聊天记录和酒店开房记录相印证,能够形成证据链,且能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因此,二审法院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强 奸罪。

不过,刘某与来某、廖某均以恋爱为名发生的关系,刘某只是未尽到注意义务,所以对刘某处以8年有期徒刑是有点处罚过重了。

最终,二审法院改判了6年有期徒刑,其他的判决项目不变。

可谁曾想,刘某某还是认为判罚过重,目前已经提起申诉。

最后,刘某在这件事上肯定是有过错的,他并未去仔细检查廖某和来某是否年满14周岁,所以判他刑并不值得同情。

但廖某和来某自身也有过错,就算是早恋,也要懂得自尊自爱,怎么才认识半年、一个月就去开房了?而他们的父母更是未尽到监护职责。

希望家里有女儿的父母们,一定要对女儿的早恋问题重视起来,不要让这样的悲剧再次发生。

对此,您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交流。

评论列表

谭勇
谭勇 2
2025-08-07 11:00
根据法律的回避机制,检查官父亲是否应该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