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一19岁女孩在驾照考试前夜,随教练熟悉路线,为考试做准备。不料,教练借着夜色,竟将手伸进女孩的羽绒服帽子摸她的背,还强行挽手、拉腕进行肢体接触,而当时教练还喝了酒。女孩因担心影响至关重要的考试,忍到考完才报警。事后,警方认定教练行为构成猥 亵,对其拘留7天。但女孩觉得处罚太轻,选择继续维权,走进法庭,起诉索赔精神损失3万元。结果,法院判决大快人心。 8月7日,红星新闻报道了一起驾校教练利用特殊身份侵害女学员的案件,谁知,女学员也不是好欺负的,勇敢反抗,让教练的恶行公之于众。 2024年12月15日,驾考场地上,19岁的孙雨薇(化名)裹紧羽绒服,在驾校教练周振华(化名)的带领下,步行熟悉次日科目三考试路线。 寒风中,她心中既紧张又期待,这是她第三次参加科目三考试,前两次的失败让她对这次考试格外重视。 然而,教学氛围很快变得异样,周振华借着指导动作,开始以各种方式触碰她的身体:先是突然将右手伸进小孙羽绒服帽子下,手指在她背部游移;随后又用手臂紧紧挽住她的胳膊,仿佛亲密情侣般的姿势;行走间更不断拉扯她的手腕,制造不必要的肢体接触。 孙雨薇陈述:“当时整个人都僵住了、本能想躲开,但想到明天就要考试,怕得罪教练影响结果,只能装作若无其事地躲闪。” 更令人不安的是,周振华身上散发着酒气,这位本应保障学员安全的教练,竟在饮酒状态下进行教学。 这种职业失范行为进一步加剧了小孙的不安感,她陷入两难困境:既想立即停止这种侵犯,又担心影响来之不易的考试机会。 训练结束,小孙选择了暂时沉默,在考试压力与权力不对等的双重作用下,她强忍不适完成了考试。 却不想,骚扰的阴影却如影随形,不仅影响了她的考试状态,更在后续日子里持续带来心理创伤。 2024年12月31日,距离事发已过去半个月,孙雨薇终于鼓起勇气走进派出所报案,当民警询问为何没有立即报警时,她含泪解释:“第二天就要考试,周教练是我的培训教练,我怕报警会影响考试结果。而且那天晚上他还喝了酒...” 警方随即展开调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 亵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2025年1月14日,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周振华被行政拘留七日。行政处罚的落地是对案件性质的初步官方认定,但这远未抚平受害人的心理创伤。 行政制裁之外,孙雨薇决定通过民事诉讼追究更深层的责任,她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周振华赔偿精神损失费3万元。 诉状中详细描述了事发经过,特别强调了周振华作为教练的特殊身份:“被告利用教学指导的便利地位,在原告不敢强烈反抗的心理状态下实施侵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面对指控,周振华辩称自己的行为只是“教学中的正常肢体接触”,否认存在主观恶意。他甚至试图将责任推给受害人:“如果她真的不愿意,为什么不当场强烈反抗?” 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根据《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指出,周振华在实施摸背部、挽手臂、拉手腕等行为时,未事先征求孙雨薇同意,明显违背其主观意愿。 在教学关系中的肢体接触应以技术指导的必要性为限,当接触明显超越教学需要,并带有性意味时,就构成了法律禁止的骚扰。 法院特别强调了周振华作为教练的特殊身份带来的责任加重,在驾校教学场景中,教练与学员之间存在着明显的权力不对等关系,教练掌握着教学进度安排、考试报名推荐等重要权力,学员则处于相对被动地位。 法院认为,周振华正是利用了学员对其职业权威的信任及对考试结果的担忧,才使得孙雨薇在遭受侵害时不敢立即反抗或报警,其多种肢体接触方式具有连续性,与正常驾驶教学所需的合理接触无关,构成侵权行为,且发生在考试前夕,给考生孙雨薇造成额外心理压力,影响考试状态并形成精神伤害。 但是,精神损害赔偿需要结合侵权行为的性质与情节、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 本案中,周振华的侵权行为虽然恶劣,但持续时间较短,且公安机关已给予行政拘留处罚,起到了一定的惩戒作用。 基于上述理由,法院最终判决周振华赔偿孙雨薇精神损失费5000元。 对此,大家怎么看?
云南,一19岁女孩在驾照考试前夜,随教练熟悉路线,为考试做准备。不料,教练借着夜
洋仔说法
2025-08-09 14: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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