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达到追诉标准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不必移送公安机关 #青岛# 青岛宇某某丰机械有限公司 1.案件性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主要违法事实 经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9年6月至2020年10月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金额31.60万元,税额4.11万元。 3.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税与罚评析: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如发现该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向公安机关移送。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青岛宇某某丰机械有限公司虚开的税额仅为4.11万元,还没有达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并不需要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由仅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即可。但是,如果是团伙虚开案件中的公司之一的,或者是一人控制多家公司的其中之一,则还是会一起移送。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 #青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 何观舒律师,专注办理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逃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等重大疑难涉税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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