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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男子好心帮朋友的女友介绍工作,谁知没几天俩人好上了,一周内发生了2次关

广东深圳,男子好心帮朋友的女友介绍工作,谁知没几天俩人好上了,一周内发生了2次关系,男子以为女子看上他,第三次时,女子不愿意了,男子识趣离开。没成想对方索要赔偿,男子没搭理,对方报了警,男子因强奸罪被判刑10个月,他坚称自己无罪并提出上诉,经历4年时间,高院在再审时却给出了不同的审理意见!

王某和程某是多年的朋友,虽然没什么深交,但经常联系。

王某在一家烧烤店当厨师,2021年6月底,程某带着自己的女友小水和王某一起吃饭,介绍给他认识,两人还加了微信好友。

聊天时,程某说女友没找到工作,有合适的活给介绍一个。

王某说正好店里缺服务员,就问她愿不愿意干,可以帮忙给问问。

程某还挺高兴,有朋友照顾女友,他也放心。小水一听满口答应,说随时可以上班。

7月13号,小水正式到这家烧烤店办了入职。打那以后,两人的关系渐渐变得不一般,透着点暧昧。

小水没事就过来帮忙,俩人有说有笑,不知道的以为他们是男女朋友。

谁也没想到,才一个星期的功夫,俩人就偷偷发 生了两次关 系。

王某心里琢磨着,小水对自己肯定也是有意思,每次都很配合,也很开心。

他以为自己交了桃花运,没想到这好事背后,是无尽的麻烦,自己因此摊上官司。

直到2023年7月23号凌晨,一切都翻了篇。

王某像前两次那样来到小水房间,刚要亲 热,就被小水猛地推开:别碰我!

她眼神里全是冷漠,王某愣了神,好好的怎么翻脸了,见对方拒绝反抗,他知趣地离开。

可能是意外,也可能是没缓过神,王某走的匆忙,连计生用品都落在床头。

事后小水把王某的不轨行为,告诉了男友和朋友田某,但没提之前那两次的事。

两人听后,立马炸了,什么人呐?朋友妻不可欺,直接到烧烤店找王某算账,让他给个说法。

言外之意就是陪钱,要不这事没完。

王某觉得都是你情我愿的事,没什么大不了,他们闹腾完就完事了,没理会他们。

程某和田某一看对方没动静,觉得不能就这么便宜了王某。

田某以小水表哥的身份,报了警,小水不想把事情闹大,想私下解决,就给程某发消息:算了,没事了,睡吧!

可警察介入后,可就不是想私了的事了,一开始是以强 制猥 亵罪立的案,后来又将王某的行为定性为强 奸 罪。

《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王某来到小水房间,没想到小水据绝并反抗,他没有强行与其纠缠,悻悻离开。

一审法院据此认定王某构成强奸未遂,考虑到其为初犯,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体现了对未遂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的原则。 王某很不服气,觉得自己根本没罪,就提起了上诉,结果二审还是维持了原判。

对于这样的结果,他不甘心,好好的工作没了,认识他的人都指指点点,他坚信自己无罪。

今年7月,他再次申诉,高院再审后给出不一样的看法。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款规定了强奸罪的基本构成要件和量刑范围。

本案中,一审、二审法院依据此条款,认为王某构成强奸罪未遂,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区间内,对其从轻判处10个月有期徒刑。

但再审法院发现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王某具有犯罪故意并使用了暴力手段。

王某又提供了两人的暧昧信息,之前就有过两次不轨行为,都是情出自愿,第三次被拒绝就离开,没有强迫之举,哪有犯罪之说。

高院经审理后认定,王某没有实质性的犯罪动机,小水并不想报警,是田某报的警,小水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王某侵 犯了他,王某因此被改判无罪。

后来得知,王某被抓期间,小水又联系王某老姨,让她替王拿出10万块钱,她就撤诉。

小水的行为已构成勒取钱财的嫌疑,她隐瞒真相,虚构事实,对王某够成侵权。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王某因和小水暧 昧不清,突破底线,睡了两次后,突然拒绝,并告诉男友及朋友,想私了要点钱,没想到王某无动于衷。

朋友报警,小水和朋友一起指责王某侵 犯了她,把之前的你情我愿,说成醉酒和强迫。

如果王某追究,小水和朋友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可能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王某和小水从起初的你情我愿,到后来的刑事指控,再到四年申诉后的无罪改判,王某的人生轨迹发生重大转折。

前两次自愿不代表第三次必然被允许,但若缺乏暴力胁迫证据,也不能轻易认定为强奸。

王某突破道德底线固然有错,但小水一方隐瞒事实、索要钱财的行为更触法律红线。

朋友之妻不可欺是道德底线,而法律既保护受害者,也绝不容忍借受害之名行敲诈之实。每一次判决都是对情理法的平衡与拷问。

对此,您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