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位老人要求在外地工作的女儿辞职回京赡养她,并承诺会卖掉房子补偿女儿490万元。可女儿却将老人送去了养老院,然后请了保姆照顾老人,她则拿着490万元去投资理财了。后老人与女儿发生矛盾,女儿要求老人退还住养老院5个月的费用20万元,但遭到拒绝,于是女儿就不给老人在外另行租房的钱,导致老人一直被房东催租。老人怒将女儿告上法院,认为其未尽到赡养义务,要求其归还490万元。法院判了!
据杭州网8月7日报道,老人靳某一直在北京独自生活,其女儿吕某成年后便去了广州工作,至此二人很少能见面,平时就是电话或视频沟通。
随着靳某的年龄越来越大,身体也越来越差,她担心今后生活无法自理,于是在2021年的时候,就和女儿吕某商量,让吕某辞职回北京赡养她,她可以补偿吕某因没有工作的损失。
吕某考虑再三后同意了这个提议,双方在2023年12月21日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了由吕某赡养靳某,直至靳某去世,同时靳某补偿吕某490万元。
之后,靳某将西三旗某小区的一套房子卖了490万元,把这钱全都转给了吕某。而吕某用这笔钱买了套比较偏的房子,剩下的钱一部分用于理财,一部分用于请保姆照顾靳某,自己偶尔去探望下靳某,给她买点日用品。
后来靳某见居住地附近有个养老院不错,于是就去养老院住了5个月。为此,吕某为其缴纳了20万元的费用。
再后来靳某觉得还是住不惯养老院,于是就出来再次租房居住,平时由保姆照顾,吕某每个月为靳某支付16200元的房租,支付保姆费以及生活费。
期间,靳某和吕某之间发生了点矛盾,吕某气得要求靳某退还自己支付的20万元养老院的费用,但遭到靳某的拒绝。
可谁曾想,吕某竟以此为由断了靳某第二和第三个季度的租金,导致靳某一直被房东催债。
万般无奈之下,靳某要求吕某返还490万元以及理财所产生的利息,但遭到了吕某的拒绝。
至此,母女二人的关系已经降到了冰点。
为了确保自己的晚年生活不受太大冲击,靳某最终决定将吕某告上了法院,要求撤销协议,同时要求吕某返还490万元及投资理财的利息。
对此,吕某辩解称,自己已经尽到了赡养义务,自己为靳某请了保姆照顾;支付了房屋租金;住养老院5个月花了20多万元,这些都是尽到赡养义务的表现。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比如:在老人生活不能自理时,赡养人亲自照料或者根据老人的意愿去养老院或请保姆照顾;在老人生病时,要及时送医救治等。
按照吕某所说,其的确已经尽到了赡养义务。
但是靳某拿出了与吕某的聊天记录,以证明吕某平时都不怎么关心自己,甚至都不怎么来探望。
那法院会怎么判?
《民法典》第26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支付赡养费的权利。
由此可见,吕某作为靳某的女儿,其本身就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不需要用协议来约定。
不过,靳某立下的是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吕某承担一切赡养义务,那吕某就必须按照协议的约定实施行为。
但吕某因为与靳某闹脾气,故意未缴纳两个季度的水电费,这显然违反了协议约定。
一审法院认为,吕某虽然主张其对靳某尽到了赡养义务,但其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所以按照遗赠扶养协议的约定,吕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了遗赠扶养协议,要求吕某返还靳某490万元。
吕某自然不服,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于是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按照协议约定吕某要尽到一切赡养义务。这里的“一切”应当包含靳某所有的需求,可吕某未帮靳某支付租金,这显然违反了“一切”的要求。
不过,吕某在其他方面的确有对靳某尽到了赡养义务。
最终,二审法院改判,由吕某向靳某支付480万元。
最后,赡养义务是每个做子女都应尽的义务,父母把我们养育大,我们长大后再回报给父母,这才是爱的真谛。
吕某和靳某母女二人竟然为了这点小事,闹上了法院,这真的是很让人无语。看来这对母女的关系本就不怎么样,否则女儿也不可能去千里之外的广州工作生活。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