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6旬老妇误入游泳馆男更衣室,与未穿衣服的男子对视一眼后,慌忙表示自己走错了,不认识路,退了出去,男子懵了!后来想想,当时自己穿没穿内裤都记不得了!游泳馆男女更衣室标识不清,难怪老人误闯!他越想越气,立即报了警,要求游泳馆赔偿他5000元精神赔偿,而游泳馆只答应给张2个星期体验卡,男子不同意,得到回应是走司法程序!网友:支持你必须替咱们爭一口气,别让女人们总说咱们是流氓! 据闽南网8月11日报道:陈先生在游泳馆游完泳,在男更衣室未穿衣服,一6旬阿姨误闯看光光,他认为是游泳馆男女更衣室标识不清,导致大妈错误进入,要求游泳馆赔偿5000元,引热议! 陈先生在游泳馆办了一张2星期体验卡,在8月6日这天,他来到游泳馆游泳,游的很畅快,心情极佳! 他游完泳冲了个澡,在更衣室吹干头发,还没穿衣服,突然,一个女的走进来。 我下意识抬头一看,好家伙,一个60来岁的阿姨站在门口,手里还攥着个蓝色的游泳帽。 他们四目相对的那一秒,空气都跟凝固了似的。陈先生当场呆若木鸡,愣在原地。 那阿姨也愣了,眼睛瞪得溜圆,几秒钟后才猛地捂住嘴:哎哟,走错了走错了,我这不认识路呀!转身就小跑着出去了,关门的声音都带着慌张。 陈先生慌乱地抓起衣服穿在身上,一屁股坐在长椅上,心脏还“砰砰”跳得跟打鼓似的。 他长吁一口气,这叫什么事儿啊!这会他才缓过神来,低头看看自己,刚自己是一丝未挂还是穿着内裤?懵了愣是想不起来了。 想起这事,他就羞愧难当,越想越生气,他觉得这是对男性的羞辱,不尊重! 他出门看了看更衣室的标识,一下子就明白了,那牌子上就一个抽象的男士轮廓,跟简笔画似的,旁边写着个英文“Man”。 他气就不打一处来。这游泳馆是怎么搞的?就这样不清楚的标识,别说老年人了,就是年轻人不仔细看都可能搞错。 你说60多岁的老人,哪能保证全认得出英文啊? 越想越窝火,我直接去找了游泳馆工作人员。认为因更衣室标识不清,导致阿姨误闯,必须给个说法。 工作人员说,这只是个意外,跟标识无关,但也客气地说给一张与他办的同样的卡作为补偿。 陈先生觉得这也太敷衍了,自己是缺一张卡的人吗?对自己的精神伤害一张卡能补偿得了吗?他不接受,随即报警。 他就是想让警察来做个记录,把监控什么的都固定下来,省得回头游泳馆不认账。 警察来了之后,做了笔录,说会帮忙协调。 陈先生向游泳馆提出5000元赔偿的要求,并向他道歉。可游泳馆说不可能,只有一张体验卡,要么你就接受,要么,你不同意就走司法程序吧! 你说这叫什么态度?合着他们一点错都没有?陈先生愤愤不平,曝光了此事。 随后记者介入采访,游泳馆负责人裴某带记者看了现场。 那更衣室门口的标识,那男士轮廓画得跟个抽象画似的,不盯着看半天根本反应不过来是男更衣室。 裴负责人表示,后续会考虑加上中文标识,进行整改。 但陈先生一想起那对视的瞬间,我还浑身不自在。他觉得必须维护自身的人权,这事让他太憋屈了,这个赔偿必须一要到底,维护自身的人权。 他准备做司法程序,他认为公共场所标识规范也是对所有人的尊重,尤其是对老年人,更得考虑到他们的需求,国际化也要有中文的温度! 《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商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游泳馆作为经营场所,有义务为消费者提供安全、明确的设施和环境。 更衣室标识不清,导致6旬阿姨误入男更衣室,给陈先生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虽侵权人是阿姨,但游泳馆存在管理上的疏忽,未提供清晰明确的标识,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游泳馆与陈先生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游泳馆有义务为陈先生提供符合安全、合理要求的游泳服务环境。 由于更衣室标识不清导致陈先生遭遇此次尴尬事件,游泳馆的行为构成了一定的违约。 游泳馆提出给陈先生一张2个星期体验卡作为补偿,这可以视为一种采取补救措施的方式。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虽陈先生因6旬阿姨误入男更衣室而感到羞愧难当、精神受到刺激,但这种精神损害是否达到“严重”程度存在争议。 以目前的情况,游泳馆赔偿5000元精神损害赔偿,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可能难以得到法律支持。 有人说,这不是敲竹杠,5000元让商家长点记性。 有人说,支持陈先生捍卫正当权益。法律必须公正! 对此您怎么看? 关注@小栗子看法 一起交流讨论,学习法律知识!
上海,6旬老妇误入游泳馆男更衣室,与未穿衣服的男子对视一眼后,慌忙表示自己走错了
清歌畅
2025-08-12 22:20:46
0
阅读: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