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死3伤!男子搭讪19岁女大学生不成,痛下杀手,事后自首逃过以命抵命? 8月1

尉迟红 2025-08-13 11:06:51

1死3伤!男子搭讪19岁女大学生不成,痛下杀手,事后自首逃过以命抵命? 8月10号下午一点五十,南昌青云谱八大山人梅湖景区,太阳正好,人也多,谁也没想到会出这种事。一个19岁的大学女生,穿着漂亮的汉服,跟同学约好拍照,开开心心地站在路边。这时过来一个男的,二十多岁,张嘴就要加微信,女生礼貌地说“不好意思”,转身想走。男的脸一下就变了,从口袋里掏出一把裁缝用的大剪刀,照着女生脖子、肚子连捅十几下,血直接喷出来,旁边人吓傻了。救护车还没到,小姑娘就不行了。听说她是北京外交学院的大一学生,学国际法的,平时爱辩论,还是学术部副总监,开朗得很,这次暑假来南昌找朋友玩,结果命没了。最让人难受的是,大白天、人多、穿得也不暴露,啥都没做错,就因为一句“不加微信”把命丢了。那男的捅完人跑了,过几个小时自己去派出所自首。按普通人的想法,杀人就得偿命,可自首这条法律规定,只要主动投案,就可能不判死刑,改成十年、二十年。家属一听肯定崩了,好好的闺女说没就没,凶手还可能留条命,谁能接受?于是同学、老师、校友们全在网上发声,想让更多人知道,求个公道,也怕有人“暗箱操作”。 网上现在炸开了锅。有人说“太离谱了,搭讪被拒就杀人,那以后谁还敢出门?”也有人骂“自首就能保命?那受害者连醒过来的机会都没有!”还有人担心“会不会又给他做个精神病鉴定,最后关几年就放出来?”大家最气的就是“精神病”这三个字。过去很多案子,凶手一说自己抑郁、躁狂,法院就轻判,老百姓听得多了心里直打鼓。其实法律早就规定,不是说自己有病就能逃,必须做严格的司法鉴定,确认作案时真的完全丧失辨认能力,才能免刑;如果只是“情绪冲动”或者“人格障碍”,照样该坐牢坐牢,该偿命偿命。就算真鉴定成限定责任能力,也只会适当减刑,不会一下子变成“无罪”。所以想用“精神病”当免死金牌,大概率行不通。 希望最后判决能给家属一个交代,也给所有女孩一个安心:拒绝搭讪不是错,错的是那些拿刀的人。愿她在另一个世界欢喜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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