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丈夫婚内出轨,与情人“老婆老公”相称,并生下一女,丈夫还多次出入情人住所,孩子出生时的医学证明上父亲一栏写的也是丈夫的名字。后妻子提起刑事自诉,起诉丈夫犯重婚罪,败诉后又提起上诉,但二审仍被驳回,理由是妻子无法证明丈夫和情人对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据海报新闻8月12日报道,2008年,阿芳和阿华携手走进了婚姻的殿堂,原以为可以和丈夫共度一生的阿芳,却在多年后无意中发现丈夫居然婚内出轨了。
阿芳感觉天都要塌了,她不敢相信这是真的,后来经多方打听阿芳才得知,原来阿华不但婚内出轨,和情人聊天时以“老婆老公”相称,而且还和情人生了一个女儿,当年孩子出生时的医学证明上父亲一栏写的也是他的名字,他还多次偷偷出入情人的住处。
阿芳整日以泪洗面,感觉这么多年自己就是一个笑话,她不知道自己到底哪里做错了,丈夫要以这样的方式来伤害她。
阿芳知道,她与阿华的婚姻已经走到了尽头,她不想再被他像猴一样地耍,她决定彻底结束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
让阿芳没想到的是,阿华始终没有一句解释,更没有一句道歉,两人调解离婚时,他也毫不避讳,公然承认了自己婚内出轨并生有私生女的事。
阿芳越想越憋屈,她怎么也想不明白,明明是阿华对不起自己,可为何他自始至终一点愧疚都没有呢?
阿芳告诉自己,这事不能就这么算了,必须让阿华付出应有的代价,还自己一个公道。
于是,阿芳便提起刑事自诉,起诉阿华犯重婚罪。
阿芳认为,阿华婚内出轨,与情人夫妻相称,还多次出入情人住所,甚至连私生女的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一栏也是他签的名,这已足以证明阿华是重婚。
可阿华却辩称,自己虽婚内出轨,并生有一女,但自己对外并未公开和情人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去情人住处也只不过是去陪伴孩子,和孩子玩玩而已。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阿华虽然婚内出轨并生有一女,但阿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阿华和情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因此,阿华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阿芳不服,遂提起上诉,但二审仍被驳回。
有网友认为,有孩子了,就有夫妻之实,应认定为重婚罪。难道婚外情他们会大张旗鼓地说他们是夫妻关系吗?这是法律为他们开了绿灯。
还有网友认为,能证明这个孩子是丈夫和情人私生,和丈夫有血缘关系的,丈夫和情人就应该属于事实婚姻关系,构成重婚罪,要不然,婚内和情人随便生孩子都成合法的了。
那么,法院判决阿芳败诉的法律依据又是什么呢?
重婚罪是指行为人在有合法配偶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所构成的犯罪。
重婚罪主要包括两种行为:一是已有合法配偶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二是明知对方有配偶却仍然与之结婚。此处的“结婚”,既包括以欺骗的手段,取得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也包括虽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
本案中,虽然阿华婚内出轨,并和情人生下一女,但阿华否认两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因此,仅凭两人聊天以“老婆老公”相称,且阿华曾多次出入情人住处等证据,都不足以证明两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也没有达到让邻居和亲朋好友认为他们是夫妻的程度。
故一审二审都判定阿华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那么,你认为阿华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