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六旬大爷与昔日女同事旧情复燃,发展为婚外恋。一次酒店约会中,两人发生关系

碧海潮生情自悠 2025-08-14 00:31:45

广西,一六旬大爷与昔日女同事旧情复燃,发展为婚外恋。一次酒店约会中,两人发生关系后,大爷在休息时突发心梗猝死。醒来后,女同事发现异常,仅凭大爷大腿发青就断定其死亡,因恐慌未打120便独自离开,一小时后才返回求助,但为时已晚,不治身亡。事后,大爷妻儿悲痛起诉女同事及酒店,索赔55万。结果,法院这样判决。 据闽南网8月13日报道,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这样的案例,产生了比较大的争议,女同事到底该不该赔? 六十六岁的王建国(化名)与五十岁的陈静(化名)曾是老同事,之后一直没有再联系。 2023年一次偶然重逢,两人关系迅速升温,发展为婚外情人关系。 2024年7月一个闷热的午后,两人如往常般相约,先后入住某经济型酒店同一房间。 陈静进入房间约三小时后独自离开,步履匆匆,神色紧张。 约一小时后,她又返回酒店,径直走向前台,声音发颤地要求工作人员陪同她回房间“查看情况”。 工作人员用备用钥匙开门后,发现王建国仰卧床上,呼叫无反应,医护人员和帽子叔叔随后赶到,确认王建国已无生命体征。 经法医鉴定,王建国死因为急性心肌梗死,属于自身疾病导致的猝死。 陈静在派出所的笔录中坦承,两人当天下午在房间发生了了关系。 结束后不久,老王就睡着了,还打起了呼噜,我就到另一张床上休息。 等陈静醒来,发现他没打呼噜了,叫他也没反应,大腿上还有些发青发紫的斑点…… 陈静当时自己判断他可能已经死了,因恐慌而“脑子一片空白”,选择先行离开酒店回家服用降压药,之后才返回酒店求助。 王建国的遗孀李淑芬和儿子王磊在悲痛之余,一纸诉状将陈静及酒店经营者告上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55万余元。 他们认为,陈静在发现王建国异常后未及时施救、延误救治时机;酒店则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那么,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第一,陈静未履行“特殊关系”下的合理救助义务,存在过错,承担次要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首先厘清,陈静并非王建国的配偶或法定监护人,法律上并无强制救助义务,如监护职责、合同约定职责或先行行为引发的义务等。 但是,法院着重强调,事发时,陈静与王建国是关系密切的情侣,且两人身处酒店房间这一相对封闭、私密、与外界隔绝的空间。 当王建国在休息过程中出现明显异常状况,如身体出现异常斑点等,而现场仅有陈静一人时,基于双方的特殊关系和所处环境,陈静对处于危难中的王建国负有道德上的救助责任以及初步的、合理的救助义务。 这种义务的核心在于及时呼救或采取其他力所能及的、最低限度的救助措施。 法院认为,陈静在发现王建国异常后,仅凭个人经验就武断地“判断”其已死亡,既未拨打急救电话,也未尝试进行任何基础救助,而是选择直接离开现场。 虽然她辩称是因恐慌、高血压不适,但这不能完全免除其未能履行最基本救助义务的过错,她的离开及延迟返回的行为,客观上确实延误了宝贵的抢救时间。 法院还指出,陈静明知王建国是有妇之夫,仍与其保持男女关系,此行为本身违背了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 法院认为这可以作为一个辅助性的考量因素,强化了其在该特定情境下应负有的救助责任。 综合以上,法院认定陈静对王建国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该过错与王建国错失救治机会存在一定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因此,陈静应对损害后果承担次要责任。 第二,酒店已尽合理安保义务,无责。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公共场所管理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酒店作为经营者,其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体现在公共区域的安全管理、设施设备的维护、对可能危险的提示等方面。 本案中,王建国死亡发生在私密的客房内部,属于客人隐私空间,酒店不可能、也无权对客房内部进行实时监控或随意闯入。 在客人未主动呼叫或出现明显需要帮助的迹象前,酒店没有能力、也没有法律依据去发现房间内的突发疾病状况。 根据现有证据,酒店已尽到了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其经营行为与王建国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故不承担责任。 第三,王建国自身疾病引发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院明确指出,王建国死亡的直接、根本原因是其自身突发的急性心肌梗死,法医鉴定结论。 王建国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健康状况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特别是其年事已高,更应知晓潜在健康风险并避免可能诱发危险的活动。 法院认为,王建国本人对其死亡结果应承担最主要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陈静承担10%责任,即赔偿6万余元。 对此,大家怎么看?#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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