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66岁大爷背着家庭和昔日的同事谈起了恋爱,并与对方在酒店发生关系后,因突发疾病猝亡。事后,男子的妻儿将酒店和情妇一同诉至法院索赔550000余元。
网友:“电视剧都不敢这么演!”
(信源:潇湘晨报.晨视频 2025-8-12)
66岁的老王曾经和小丽是同事,2023年两人重逢后,联系就变得频繁起来,常常会约着见面。
2024年7月的一天,两人先后入住了同一家酒店的同一个房间。
在这个过程中,老王与小丽发生了关系。
之后,老王入睡,打起呼噜,小丽也在床上休息。
小丽醒来时,发现老王的鼾声停止了,大腿上还出现了黑点。
小丽据此判断老王已经死亡,然后在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的情况下就离开了酒店。
大约过了一个小时,小丽又返回去,找前台工作人员陪自己去房间查看。
工作人员打开房门,发现老王毫无反应,呼叫也没有应答,于是赶忙拨打报警和急救电话。
随后赶到的医护人员和民警确认,老王已经死亡,死因是急性心肌梗死。
事后,老王的妻儿悲痛万分,于是将小丽和酒店经营者告上法庭,索赔550000余元。
对此,有人说:“这老王死得不冤,都这么大年纪了,还搞这些事,发生关系后心梗,说到底还是自己对身体状况没数。”
也有人觉得:“这小丽也太冷漠了,发现老王出事了,一点都不害怕,好歹也应该试着叫叫人、打个急救电话吧?就这么一走了之,良心能过得去吗?要是当时还有救呢,那不就是眼睁睁看着人没了?”
当然,老王这么大年纪,有家室还做出这种事,确实不光彩。
虽然他的不幸离世让人痛心,但不是谁死了就谁有理,需要法律进行综合判定!
1、小丽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虽然对于老王来说,在老王发病后,小丽没有法定的救助义务。
但是,毕竟两人共处一室,老王突发疾病后,小丽作为他的情人,应该及时拨打报警和急救电话,对老王进行一定的施救帮助。
然而,小丽凭借自己的经验就认定老王已经死亡,然后离开。
虽然她又返回酒店对老王施救,但因为已经错过了最佳救治时间,老王最终死亡。
小丽在这个过程中有相应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对于酒店而言:
依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简单来讲,酒店一方在职责范围内,对前来的顾客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但这个义务是有限的,不是无限扩张的。
事发当时,酒店房间在客人入住期间属于私人空间,酒店不可能随时知道房间内的情况。
酒店工作人员在小丽返回并求助时,迅速打开房门,并且及时拨打报警和急救电话。
酒店已经在合理范围内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与老王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所以不承担责任。
3、对于老王个人而言:
老王作为成年人,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自身安全尽到注意和保护义务。
然而,老王在自身患有疾病的情况下,仍然与小丽发生关系,最终导致自己猝死。
由于老王的死亡原因是急性心肌梗死,他自身的疾病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原因。
所以老王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应减轻小丽一方的责任。
最终,法院对本案进行综合审理后,判决小丽向老王家属赔偿6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