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女子没满月,爸爸去世,1岁多,母亲再嫁。她16岁时,村里按人头拆迁,她分到一套房,姑姑住着照顾奶奶。期间,姑姑签订2份协议,承诺奶奶去世后就搬走,可奶奶都去世2年了,姑姑却赖着不肯走。还说房子是老人的,她也有份。女子找来记者,姑姑竟然让侄女滚。
熟悉小王的人,都叹息她命苦。
当年,小王呱呱坠地,一家人看着粉粉嫩嫩的小婴儿,都很欣喜。
但天有不测风云,小王还没满月,爸爸就意外去世。她一岁多时,妈妈也狠心抛弃她,改嫁他人。
可怜小王没有得到父母的疼爱,反而成了无父无母的孩子。
此后,年幼的小王就跟着爷爷奶奶在叔叔家生活。
虽然叔叔家也有孩子,但善良重情义的叔叔婶子,并没有嫌弃小王是累赘,反而尽可能照顾她。
小王16岁那年,村里按人头分拆迁房,小王也分得一套。
2013年,叔叔去世。
2015年,爷爷去世。
小王在三年中接连遭遇两个亲人去世,无助的她跟奶奶生活在一起。
因奶奶年迈需要人照顾,姑姑就住进家里照顾奶奶。
而当时,姑姑的房子也面临拆迁。小王考虑到姑姑没地方住,奶奶也需要人照顾,就答应姑姑住进自己房子。
可她做梦都没想到,请神容易送神难,姑姑这一住,竟不肯走了。
2019年4月份,在村委的见证下,小王和姑姑签订协议:房子归小王所有,姑姑那边房子装修完,奶奶不在了,姑姑要把房子还给小王。
2020年年底。奶奶告别人世。而姑姑的拆迁房也早已安置到位。小王以为姑姑应该信守承诺,把房子还给她。
可姑姑再次做出惊人之举,她带着全家人住进侄女房子里,把他们的房子出租挣钱。
小王求姑姑腾房,均被拒绝。
小王再单纯,也知道姑姑这是不愿意把房子还给自己了。
中间,她曾经两次想起诉姑姑,但法官告诉她,一家人还是以协商为主,一旦判决,亲情将不复存在。
小王想到父亲姊妹三人,父亲和叔叔都已不在,只有姑姑一个亲人。她还想挽留这最后的亲情。就含泪撤诉。
之后,她多次找姑姑协商,姑姑都不愿意腾房。
2023年双方在村委见证下,又签订第2份协议。小王和堂弟每人各拿1万元给姑姑,感谢姑姑这么多年照顾奶奶的恩情,姑姑承诺一个月搬走。把房子还给小王。
但两年过去了,姑姑依旧不走。
而小王自己的房子不能住,她已经在外面租房10年。
于是,忍无可忍的小王找到记者,希望可以要回自己的房子。
没想到,小王姑姑看到他们后,大骂小王,让她滚。
姑姑女儿说出两个理由:
第一,母亲不识字,当初村干部忽悠她签字。
第二,老人是她母亲照顾的,房子是老人的,姑姑有继承权。
对此,亲戚和村干部都这证明,房子是小王的。
还说姑姑这么多年领钱,把便宜都占完了。
对此,有人认为姑姑太过分,娘家侄女已经够可怜了,她身为姑姑,不但不帮助,还想霸占侄女房产。
有人认为,姑姑照顾奶奶,应该分得一部分房产。
那这件事在法律上该如何解读?
1、要首先看房子产权归属究竟是谁的?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小王说当初按人头分房子,16岁的她也分得一套房子。
有村委干部和多名亲戚作证,又有姑姑签订的两份协议为证,即便小王没有办房产证,她如果起诉,法院会根据证据,把房子判给她的。
2、姑姑说房子是老人的,她也有份。合理吗?
第一,如果房子是小王的,那这房子不是老人遗产,不能按继承分割。
第二,即便这房子是老人遗产,有亲戚作证,老人早就把两套房子做了分配,一套房子给孙子,一套房子给孙女。
法律明确规定。老人生前留下遗嘱或遗赠的,按遗嘱或遗赠来办理遗产。如果没有遗嘱遗赠则按照法定继承来办理。
退一万步说,就算这套房子是老人遗产,老人生前对这两套房子的权属已经做了分割,没有留给女儿。
因此,不管这套房是老人自己的,还是小王的,姑姑都无权要求房产份额。
3、如姑姑以照顾老人为由,提出分割房产,合理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法律上是有规定,对老人尽到主要抚养义务的,可以多分遗产。
但请注意,这套房子不是老人遗产。
另外,《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父母养子女小,子女在父母年迈时,在经济上生活上照料老人,在精神上陪伴老人。赡养并保护老人都是为人子女的法定义务。
所以,姑姑不能以此为由提出任何分房要求。
按照常理,哥哥去世,嫂子改嫁。这位姑姑应该疼惜侄女,各方面照顾侄女,而不是不顾亲情,跟可怜的侄女争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