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告知!三明宁化某制衣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拟罚款15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明税二稽罚告〔2025〕XX号 宁化县红XX制衣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4XXXXXXXXXX): 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XX工业区X路XX号楼X层)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5年9月3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经查,你公司让江西伟X纺织有限公司(下称伟X公司)为你公司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7份(发票代码:3600152130,发票号码:01380656-01380672,金额1658461.56元,税额281938.44元,价税合计1940400元)。你公司上述取得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23号修改)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修订)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拟对你公司处以150000元罚款。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纳税申报表、现场笔录等。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公司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 #三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 何观舒律师,专注办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逃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等重大疑难涉税犯罪案件。
处罚告知!三明宁化某制衣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拟罚款15万元
税与罚-何观舒律师
2025-08-18 11:4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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