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封面新闻8月19日报道,2025年2月17日下午,某出租屋内,男子井某(化名)

碧海潮生情自悠 2025-08-21 13:42:29

据封面新闻8月19日报道,2025年2月17日下午,某出租屋内,男子井某(化名)带着儿子寻找多日未归的妻子刘梅(化名)。 刘梅长期在外务工,近期以“工作繁忙”为由疏于联系,井某心生疑虑,根据工友提供的线索,井某找到了这处出租屋。 井某没有敲门,而是尝试看看是否锁门,恰好房门是没锁的,悄悄的推开门,却被里面的场面惊呆了。 妻子刘梅与一名男子王建斌(化名)同卧于床,也被突然造访的井某吓得一愣一愣的,本想趁机逃离,不想却被井某拦下。 愤怒之下,井某有些不理性,冲向王建斌,对其头部、胸腹部连续拳打脚踢,儿子试图阻拦未果,井某持续殴打直至王建斌倒地呻吟。 随后,井某冷静下来,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警方处理。 王建斌被送医后,经司法鉴定确认为,左侧多发肋骨骨折、腰椎左侧横突骨折、鼻骨及左侧颧骨骨折、面部皮肤裂伤、脾挫伤及脾破裂,综合认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未达到重伤标准。 案发后,井某与王建斌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2万元,王建斌出具书面谅解书。 案件审理期间,井某均认罪认罚。 那么,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1、井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王建斌的损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且井某主观上具有明显伤害故意,客观上造成损害结果,完全符合该罪构成要件。 司法实践中,“轻伤二级”虽属轻伤中较低等级,但若多处损伤均达此标准,通常会综合认定情节严重性,可能趋近于“轻伤一级”的量刑幅度。 本案王建斌有5处轻伤二级,这也使得井某伤害行为的情节较重,构成故意伤害罪。 2、王建斌介入他人婚姻能否免除或减轻井某的刑事责任? 《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被害人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本案中,王建斌与井某妻子存在不正当关系,严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是引发冲突的直接原因,可以合理判定王建斌对本次伤害事件有明显过错,符合司法实践的通常认定。 但是,被害人王建斌的过错仅可作为量刑情节,而非违法阻却事由。即便王建斌的行为存在违背公序良俗的性质,但井某也无权以暴力方式“私力救济”,否则将破坏法治秩序。 可见,王建斌介入他人婚姻不能达到免予刑责的法律后果,但可以在量刑时适当从宽处理。 3、自首、赔偿谅解等情节如何影响量刑? 《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井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符合自首规定,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同时,结合《量刑指导意见》,被告人全额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体现悔罪态度,法院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72条,适用缓刑需同时满足:(1)犯罪情节较轻;(2)有悔罪表现;(3)无再犯危险性;(4)缓刑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 本案中,井某系初犯、偶发激情犯罪,社会危害性相对可控。 最终,法院判决井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有人说,我完全理解井某的愤怒,但坚决反对用暴力解决问题,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最终底线,如果每个人都以‘对方有错’为由动用私 刑,那社会不就乱套了吗?今天你因为背叛打人,明天他因为借钱不还动刀,后果不堪设想。 非常赞同这种说法,冲动是魔鬼,情感上可以理解井某,但做法不值得提倡,得不偿失,最终可能搭上自由。 对于井某,因其妻子存在与他人同居行为,符合法定离婚及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井某依法可以提起诉讼主张离婚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对此,大家怎么看?#万能生活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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