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女子把母亲送去养老院养老,并告知他们,母亲无完全行为能力,不得独自或被

秋雨愁煞人 2025-08-22 10:44:11

四川成都,女子把母亲送去养老院养老,并告知他们,母亲无完全行为能力,不得独自或被他人带出养老院。谁料,一个月后,女子多年不联系同母异父的姐姐偷偷将母亲带走,取出她卡里40万元,只给母亲5万,自己拿走35万。女子得知后迅速报警,警方通过调查,姐姐因涉嫌盗窃罪被刑拘,当日退回20万,而剩下的15万,法院以盗窃罪证据不足,免除姐姐的刑事处罚。女子不服,提起上诉,结局出人意料。 8月21日,大风新闻报道,四川成都,84岁老太精神有问题,家人无暇照顾,只能将她送去养老院养老。 谁料,老太刚到养老院一个月,就被多年不联系她和前夫所生的大女儿偷偷带到银行,取出她卡里的40万存款。 因为这40万,老太的小女儿将大女儿告上法庭,结局一波三折。 原来,四川成都的姜大妈今年84岁,曾经有过两段婚姻。 第一段婚姻,她跟前夫生下女儿姜某后,因为各种原因离 婚了,姜某跟着前夫生活。 几年后,姜大妈经人介绍认识二婚丈夫黄大爷,两人生下小女儿黄某,一家三口就这样和和美美过了几十年。 只是,姜大妈随着年龄渐渐老去,身体开始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精神状态也差了很多。 前几年黄女士带母亲去检查,发现母亲不仅患有老年痴呆,精神方面也出了问题,生活上不能自理。 刚开始那几年,黄女士还耐心细致地照顾母亲,时间一久她既要照顾家庭,又要照顾母亲,身心疲惫。 思来想去,黄女士决定把母亲送到养老院生活。 2024年7月份,黄女士在家附近,找了一家不错的养老院,将母亲送到那。 她跟养老院说明,母亲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精神上也有一定的问题,她告诉院方,母亲不得独自或者被他人带出养老院。 把一切办妥后,黄女士离开了,不过她有空就经常过去看母亲。 本以为一切顺利,没想到,母亲才到医院一个月左右就出事了。 2024年8月19日,姜大妈十多年没联系的大女儿姜某竟然来到养老院,将母亲带到银行。 她把母亲一张已经到期的20万存款全部取出,只给母亲留了5万现金,自己拿走了15万。 第一次得逞后,姜某更加大胆,9月11日,她又利用假身份证忽悠母亲骗走她的身份证,到银行取出剩下的20万元。 不久后,黄女士去看望母亲,发现姐姐的丑事,立马报警。 警方通过调查,姜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刑拘,2024年9月底姜某退还15万元,并向公 安机关退缴涉案款项51800元,姜某被起诉到法院。 2025年3月,法院判了姜某犯盗窃罪,不过他们认为,姜某8月19日偷的这15万,因证据不够,没定她的罪。 黄女士不服,于今年5月份,和母亲委托律师把姜某和养老院以侵权责任纠纷起诉到法院。  8月19日,开庭前,养老院方和黄女士、姜大妈达成和解协议,庭中撤销了对养老院一方的起诉。 8月21日,人民检察院就黄女士、姜大妈不服刑事判决的申诉案召开公开听证会。 听证会后,听证员一致支持抗诉,黄女士一方已正式请求检察院提起抗诉,要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认定姜某某的盗窃金额为35万元并判处相应刑罚。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姜某偷偷把母亲带到银行,私自取出40万元,犯了盗窃罪。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姜某在母亲无完全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未经合法监护人同意,擅自将母亲带出养老院,取走其银行账户内的40万元存款,其中20万元已被法院认定为盗窃行为。 虽然她声称部分款项是母亲赠与,但在老人被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监护人未同意的情况下,这种说法缺乏法律依据。 姜某说有部分钱是她妈自愿给的,但这个说法没力,姜大妈本来就被鉴定成没法自己做决定的人,就算真说过“给你”,在法律上也不算数。 再加上监护人也没点头,所以这说法站不住脚,说白了,她这就是借着老人不清醒,把钱偷偷弄走了,这就符合盗窃罪的情况。   姜某侵犯了母亲的财产权。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2条规定,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姜某在未获得母亲有效授权的情况下,取走母亲的存款,其行为明显侵犯了母亲的财产权益。 养老院存在一定的过错。 《民法典》第509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黄女士与养老院签订了合同,明确约定母亲不得独自或被他人带出养老院,但养老院未能履行该义务,让姜某某多次将老人带出取款,既未通知黄女士,也未核验姜某身份。 他们显然是没尽到该尽的责任,这就是没好好履行合同义务,肯定有过错。 不过,在本案中,养老院在开庭前与黄女士、姜大妈达成和解协议,庭中撤销了对养老院一方的起诉。#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关注@猫眼学法 学习更多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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