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张女士在40岁高龄的时候怀上二胎,并冒死生下儿子,丈夫李先生感念妻子的不易

社会情报站 2025-08-24 22:23:05

上海,张女士在40岁高龄的时候怀上二胎,并冒死生下儿子,丈夫李先生感念妻子的不易答应儿子随母姓,结果,儿子6岁时李先生却突然反悔,要求儿子改回他的姓,张女士不同意,李先生一怒之下起诉妻子,威胁说,如果不把儿子姓改回来就离婚! 最初,张女士和丈夫李先生是经人介绍相识相恋,谈了一年半恋爱后,俩人步入了婚姻的殿堂。18年前,他们的女儿出生了,因为是第一个孩子,自然而然随了父姓。 6年前,已经40岁的张女士再次怀孕,因为是高龄产妇,张女士孕期一度非常危险,最后冒死生下儿子。 李先生见妻子怀孕十分辛苦,为表感谢,他答应孩子出生后随母姓。儿子出生后,李先生信守承诺,出生证明、户口本登记的都是母姓。为此,张女士心存感激,觉得自己嫁对了人。 可令张女士万万没想到的是,如今儿子已经6岁,丈夫却突然反悔,要求儿子改回父姓,张女士不同意,李先生勃然大怒起诉她要求离婚。 其实,李先生突然提出给孩子改姓并非一时兴起,而是因为他的父亲临终前告诉他,希望自己的孙子能跟自己一个姓。李先生为了完成父亲遗愿,便有了给孩子改姓的想法。 在和妻子几次沟通未果后,李先生动起了离婚的念头,他起诉妻子并威胁张女士,如果想继续好好过日子,那就配合他给孩子改姓。结果,李先生的诉求被驳回,不准予离婚。 在离婚案件中,判离的标准是什么呢? 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且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说回本案,李先生主张离婚的理由,首先排除了前四条,至于第五条“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常见的法定事由之一是,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 李先生提起离婚诉讼时,仍和张女士及两个子女生活在一起,而且,李先生提出离婚更像是威胁,而不是夫妻感情破裂,因此他的诉求被驳回。 说完离婚,我们再来看本案的核心引爆点孩子的姓氏问题,孩子出生后是随父姓还是母姓,到底谁说了算? 根据《民法典》第1015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从该法律条文可以看出,自然人姓氏选择的基本原则是随父姓或者母姓,体现的是父母双方对子女姓氏的平等权利。 换句话说,法律并未赋予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单独决定子女姓氏的权利,孩子的姓氏应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 说回本案,张女士的二胎儿子跟随母姓,是她和丈夫李先生共同协商的结果,并无不妥。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当初张女士和丈夫就儿子随母姓一事,不仅仅是口头协议,而是签定了书面协议,这将是非常有利的法律证据,这足以说明,丈夫李先生当初不是在被骗或者被迫的情况下同意孩子随母姓的。 此外,《民法典》第1012条还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也就是说,子女最初的姓名尽管是由父母决定的,但该权利的本质是赋予子女的,子女成年后,如果不满意父母给取的姓氏、名字,是有权利变更的,但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本案中,张女士二胎儿子仅有6岁,尚无法行使该权力,所以,他的姓氏、名字仍有父母做主。 本案中还有一个关键点,那就是孩子的爷爷的临终遗言,那么,爷爷的临终遗言,是李先生必须变更儿子姓氏的依据吗? 结合本案来看,首先可以肯定的是,站在法律的角度,爷爷的遗言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在法律上,希望孙子随自己姓,这类遗言属于道德义务或情感嘱托,而不是法律义务。 当然,站在李先生的角度来看,给儿子改姓能告慰父亲的在天之灵,但父亲的遗言已经危及到了家庭关系、夫妻和睦,这种情况下就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做出理性判断。 如果李先生执意给孩子改姓,最终闹得鸡犬不宁,夫妻反目,甚至到了妻离子散的地步,这是老父亲真正想看到的结局吗? 所以,通过本案,我们还可以看出,尽管现代法律赋予夫妻双方在决定子女姓氏方面具有平等权利,但“父权的影响”仍根深蒂固,这种文化惯性在短时间内很难打破。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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