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启东,一66岁大妈与邻居因为琐事发生一些口角,心里有怨气,伺机在邻居家菜地喷洒剧毒农药草甘膦。邻居对此毫不知情,采摘一些圣女果、番茄等蔬菜回家做成晚餐,导致全家四口出现中毒症状,两个孩子更是出现腹痛腹泻,而菜地作物大面积枯死。报警后,警方对大妈处以12天行拘。网友追问:投毒行为为啥没有追究刑事责任呢? 据法治视讯8月23日报道,2025年6月,某镇子上发生一起因邻里纠纷引发的农药喷洒事件。 当事人双方为相邻居住的卜女士(化名)与陆大妈(化名),两家之间有一块约200平方米的共用菜地。 卜女士一家在此种植蔬菜已有四年,日常食用的瓜果均来自该菜地。 6月28日下午,卜女士的公公与陆大妈因琐事发生口角,双方争执约数分钟,尽管冲突短暂,但陆大妈对此心生不满,计划要教训一下卜女士一家。 6月29日清晨,陆大妈拿了家里提前备好的草甘膦农药,趁无人之际,向卜女士家菜地的作物进行喷洒。 当日晚餐时分,卜女士采摘了菜地中的圣女果、番茄和茄子,制作了番茄鸡蛋汤和炒茄子供全家食用。 约半小时后,卜女士、其公公、8岁长女和2岁幼子相继出现头痛、腹痛、恶心、口周发麻及腹泻等症状,仅7岁的二女儿因食用较少未出现明显不适。 有邻居知道卜女士家出现中毒迹象,想起早上看到了陆大妈在菜地喷洒农药,遂当即和卜女士说了这件事。 卜女士得知后,怀疑陆大妈向其菜地投放了有毒物质,遂立即报警,并将家人送医。 医院诊断记录显示,四人均为“化学制品和有害物质的意外中毒”。 经警方取样检测,确认菜地残留农药为草甘膦。 此外,菜地内大部分蔬菜因农药喷洒而枯死。 8月20日,警方认定陆大妈的行为系因琐事争执,心生不满、伺机报复,对陆大妈处以行政拘留12日的处罚。 有人认为,这分明是投毒害人,行政拘留12天处罚太轻,应该追究刑事责任,为何不按刑事案件处理? 也有人表示,邻里纠纷闹到这一步实在不该,但考虑到当事人年事已高,行政处罚也算合理。 那么,从法律角度,陆大妈的喷洒农药行为到底该如何处置呢? 1、警方从行政处罚角度对陆大妈处以12天拘留,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中,陆大妈仅仅因为与邻居发生口角,就故意向邻居家菜地喷洒农药,导致邻居家摘食之后中毒,这具有明显的伤害故意,虽然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结果,但事实上造成了他人受伤的结果,已符合治安违法。 同时,陆大妈不只是针对卜女士的公公,而是针对其一家人,造成了超过三人以上中毒,且卜女士的公公可能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上,符合两种加重情节,依法可以在10日至15日范围内处罚。 警方可能是考虑到陆大妈的行为系因民间纠纷,且没有造成严重法律后果,遂处12天拘留,并无明显不当。 2、虽然陆大妈只是被行政处罚,但并不意味着其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只是程序还没到这一步。 一方面,陆大妈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投放毒害性物质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体到本案,陆大妈投放的草甘膦毒害性物质,而菜地位于公共区域,且种植的蔬菜为家庭日常食用作物,具有被不特定人接触的可能性,如卜女士家人食用,甚至有潜在误采者。 事实上,因陆大妈投放的农药,已经造成了卜女士家多人中毒和菜地作物损失。 陆大妈在明知草甘膦对人体有害的情况下,仍故意实施喷洒行为,对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符合间接故意。 所以,对陆大妈,依法可以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启动刑事程序。 另一方面,陆大妈涉嫌故意伤害罪。 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结合司法解释的规定,故意伤害罪要求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达到轻伤以上标准,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学中毒若引起器官功能损伤,可能构成轻伤。 目前无轻伤以上鉴定报告,故暂不满足立案标准。但卜女士可申请补充鉴定,若确认损伤达到轻伤,可追究刑事责任。 3、警方在调查发现陆大妈涉嫌刑事犯罪后,依法可以继续启动刑事追责。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7条规定规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事不再罚原则仅禁止对同一行为重复处罚,但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可并行。 本案中,卜女士可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移送理由。 对此,您怎么看?@洋仔说法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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