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9旬老人因患脑梗塞、高血压、喉癌等多种疾病不能自理,被家人送到一养老院养老,结果,第5个月便发生意外死亡。事后,家属认为老人是噎死的,养老院未尽到照护责任向养老院索赔33万余元,养老院则拒绝赔偿,辩称老人是因病猝死,自身也不存在失职。双方对簿公堂,法院判了!(来源:裁判文书网、长春中院) 据悉,9旬老人陈某患有脑梗塞、高血压、喉癌等疾病导致大小便偶尔失禁,生活无法自理。 陈某的老伴儿虽然还在世,陈某还有4名子女,但是陈某的老伴儿年事已高,4名子女中的1名已经去世,另外3名年事也已经很高,均无力照顾陈某。 陈某的家人商量后,于是便将陈某送到一养老院养老。 可令陈某家人万万没想到的是,陈某在养老院的第5个月便发生意外经抢救无效死亡。 陈某家人难以释怀,查看监控后,顿时怒了! 原来监控画面显示,发现事发当天,护工在给陈某在内的5名老人发完午餐便离开。而离开后不久,陈某在吃饭时突然咳嗽,而后欲扶床尾护栏站立起身,无法站稳,栽倒趴在床尾护栏处,挣扎中碰到小饭桌,导致饭碗掉落在地上。 3分钟后,一名护工才进入房间,通过海姆立克法救人,而后又进来一名护工,前一名护工而后又与后进来的护工共同为陈某清理抠鼻内食物。 随后,一名护工离开,又带回来一名护工,在此海姆立克法救人,未果后才联系陈某的家人并拨打120,而大约10余分钟后,急救人员赶到现场抢救陈某未果,宣告陈某死亡。 陈某的家人认为,陈某明显是吃饭噎死的。事发时,护工不在陈某身边帮助陈某进时,在陈某噎着后几分钟后,才发现,救助不及时且不专业,要求养老院赔偿未果后,一纸诉状将养老院告上法庭,要求养老院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等共计33万余元损失。 面对陈某家属的控诉,养老院辩称,陈某长期患有脑梗塞、高血压、喉癌等多种疾病,应是突发疾病猝死。 同时辩称,陈某入院时被评定为全失能老人,但是陈某家属为了少花钱,选了1900元的二级护理,并不包括喂饭、护工24小时护理服务,事发前曾让陈某的家属升级成3500元包含24小时护理的服务,但是被陈某的家属拒绝。为了证明这点,养老院还提交了一份带有陈某子女签字的《提升照护级别确认书》。 对此,陈某的家人申请对陈某的死因进行鉴定,同时认为《提升照护级别确认书》上的签字是伪造的,也申请了相应的笔迹鉴定。 鉴定结果显示,被鉴定人陈某可排除急性心肌梗死致其死亡,可排除脑部出血性及缺血性疾病致其死亡,可排除肺部感染性疾病致其死亡。 《提升照护级别确认书》上的签字却非陈某家人的签字。 法院怎么判? 法院认为,根据陈某发病过程、解剖检验、组织病理学检验,经法医病例综合分析认为陈某死亡原因符合噎食窒息死亡。 陈某系九旬老人,根据入住登记表及失能人员照护保险申请单记载,陈某在入住养老院前曾患有脑梗塞、高血压、喉癌,被评定为全失能老人,故长春某养老院在为陈某森提供服务时应尽到较高的注意义务。 事发当日,养老院的护理人员安排陈某独自坐在床边吃午饭后便离开房间,陈某在无人看管照料下发生噎食,且因房间内无护理人员错过最佳救治时机,导致陈某最终噎食致死。 根据《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6.1.2“有噎食风险的老年人进食时应在工作人员视线范围内,或由工作人员帮助其进食”之规定,结合养老院的3名护工在调查笔录中均陈述工作职责包括喂失能老人吃饭,能够确认养老院未尽到看护和安全注意义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对陈某死亡的结果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陈某自身患有多种疾病,进食时发生噎食与其自身状况不无关系,其发生噎食致死的责任不能完全归咎于养老院。 综上,酌定养老院对陈某的死亡后果承担60%的赔偿责任。 另双方签订的《养老机构服务合同》未约定具体的护理等级,亦无对陈某提供具体服务事项进行约定。养老院所提交的《提升照护级别确认书》经委托鉴定尾部非陈某家属的笔迹,养老院提出的陈某家属拒不提升照护等级的抗辩也没有证据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核定陈某家属的各项损失后,最终判决养老院限期赔偿陈某家属18.9万余元赔偿。 一审判决后,养老院不服提起上诉,认为针对陈某的服务包括辅助进食而不是完全喂食。护理人员在事发后3分钟实施海姆立克急救法,5分钟通知家属并拨打120,符合《吉林省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求,未“错过最佳救治时机”等等。 不过,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系重度失能老人,根据相关规定养老院有“喂食”的义务,至少在老人进食期间,护工应全程在场,防止出现意外情况。 认为护工两次实施海姆立克急救法都只有10余秒,第一名护工进入房间后18分钟才拨打120急救电话,具有明显过错。 最终驳回了养老院的上诉,维持原判。 这事你怎么看?注:图片来源网络
头能过来,身体应该就能过来啊[笑着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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